戳破「山寨版聽證會」的牛皮 | 環境資訊中心
公共論壇

戳破「山寨版聽證會」的牛皮

2010年12月23日
作者:王毓正(成功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杜文苓(政治大學公共行政系副教授)

馬總統於就職2周年提出「環保救國」的10年願景,惟諸如苗栗竹南與中科四期徵收農地爭議、環保署因中科三期撤銷環評判決登報向行政法院嗆聲,甚至行政院長以閣揆之尊,在中科三期爭議開創所謂「停工不停產」之奇怪先例,又於國光石化一案中在無科學調查依據下,堅持「白海豚會轉彎」。從地方執政縣市到行政院長,無不競相拆「環保治國」的台。

日前立法院以凍結預算相逼下,經濟部勉以同意舉辦「聽證會」。12月3日環評專案小組第3次初審會決議第4次會議於「行政聽證會」後再舉辦,經濟部旋即敲定11天後舉行,但遲至10日才公告案由、舉行時間、地點與意見表述程序等簡略內容。然而其程序進行究竟是比照第二階段環評之公聽會或是行政程序法之「聽證程序」,卻語焉不詳。

立法院之所以要求經濟部另舉行聽證,即是鑑於先前舉辦的公聽會流於形式與草率,導致諸多環境與健康風險問題未獲釐清。因此,倘若經濟部將此場聽證會比照環評公聽會方式進行,無異是原地打轉,同時也是唬弄立委、敷衍人民。倘若是依照《行政程序法》之「聽證程序」進行,其舉行方式卻比環評公聽會還不如,不啻坐實「山寨版聽證會」之譏,更是戳破馬總統環保救國的牛皮。

在科技風險管理日益受到重視的今日,資訊公開、爭點釐清與確立、對話與詰問式的實質民眾參與,以及讓科學實驗推估、在地生活經驗等不同知識形態,在政策討論場域中進行建設性對話,已被視為處理科技風險的必備制度。儘管我國《行政程序法》中之「聽證」程序,尚未能完整具備處理科技風險問題的功能,但已屬現行法中提升公民參與品質、釐清重大爭議較為完善的規定。因此,從科技風險處理的角度,經濟部應以《行政程序法》中之聽證程序作為舉辦聽證的最低標準。

良好的聽證會,須透過「預備聽證」進行意見蒐集與議題範疇界定,並議定聽證程序進行;聽證會議主持人必須具有促成各方提出證據針對爭點攻防,歸納總結、釐清事實或法律問題的能力(第六十二條)。而如果行政部門可以在立法院要求下,恣意行使「山寨版聽證會」模式,更是公然戕害行政程序法「為使行政行為遵循公正、公開、民主之程序...增進人民對行政信賴」的立法精神,大開民主行政倒車。

國光石化開發案至今,包括中研院院士與上千名各界代表連署反對,十多萬民眾出錢購買濕地,而環評審查也還未能釐清許多爭點。倘若這樣一個眾所矚目的爭議案件,尚不能使經濟部認真籌辦符合立法原意之聽證會,還能以「奧梨子假蘋果」搪塞立法院的要求,那麼無異宣告我國行政聽證名存實亡!

※本文轉載自「中時電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