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電業放流水單獨列管 環團:管制尚不足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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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電業放流水單獨列管 環團:管制尚不足

2010年12月21日
本報2010 年12月21日台北訊,特約記者朱淑娟報導

環保署15日修正發布「放流水標準」,增訂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以及科學工業園區鎵、銦、鉬、總毒性有機物及生物急毒性等項目及限值,從2012年1月1日施行。環保團體對此表示肯定,但認為管制尚不足,未來應加檢討改進。

此次修正最主要是將「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的放流水標準從過去的「其他工業」分離出來單獨管制,在原有管制項目:生化需氧量、化學需氧量、懸浮固體、真色色度外,另增訂鎵、銦、鉬、總毒性有機物、生物急毒性,以強化廢水管理。

環保團體表示,這是在環保團體多年要求下,環保署水保處歷任處長也有善意回應,雖然尚不完備,但算是跨出科技廢水管制的第一步。

生物急毒性屬廢水綜合性指標,代表廢水對水中生物活性影響的程度,如經環保機關查證生物急毒性超過1.43時,先由業者監測12週再判定是否開罰。

回應業者要求,環保署表示,如業者於2011年3月31日前提出「放流水生物急毒性削減管理計畫」,經核定且依計畫內容執行者,生物急毒性自2012年12月31日起實施,否則仍於101年1月1日起實施管制。

新增管制項目

總毒性有機污染物(TTO):1.37mg/L(毫克/公升)
重金屬銦:0.1/mg/L
重金屬鎵:0.1/mg/L
重金屬鉬:0.6/mg/L
生物急毒性等五項:1.43mg/L

未納入半導體業

但地球公民協會等民間團體認為,環保署過於重視廠商成本、漠視環保團體及專家意見,以致相關管制仍有不足。包括並未納入半導體業,忽視半導體業與光電業為台灣高科技電子業兩大污染排放源的事實。

PFOS、PFOA、氨氮都未納管

總毒性有機物管制項目只有30項,環保團體不斷呼籲應納入的PFOS(全氟辛烷磺酸)、PFOA(全氟辛酸)等致癌物質,卻完全被排除。同時未列入生物緩毒性,忽略環境賀爾蒙在生物體內累積的影響。氨氮最後也在業者質疑管制公平性下被排除。這次管制只管制科學園區廢水處理廠,並無法掌握個別廠商廢水排放。

末端管制還不夠

地球公民協會強調,末端管制只能治標,預防原則才能治本。高科技廢水物質無法一一列管,加上廠商以商業機密為由拒絕提供化學品清單,末端的管制還不夠,建議應全面建立完整化學品管理計畫、資訊透明公開以及尋求安全物質替代等預防原則,才是高科技廢水的治理之本。

無法解決灌排不分離的矛盾

此外環保團體認為,這項管制尚無法解決灌排不分離的矛盾。台灣國土規劃混亂、水權分散,到處可見工廠在上游排放廢水,下游卻在引水灌溉。在歷次高科技廢水爭議中,廠商都以「已符合放流水標準」來回應外界,但符合排放標準並非符合灌溉標準,更非代表無污染。

環保團體要求,農業與水利單位應尋求灌排分離等具體改善措施,環保機關應主動研議在灌排分離真正落實之前,若下游有農田引水灌溉事實,放流水標準應全面提升至灌溉水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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