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各界為溫室氣體減量的政策研擬做出了許多努力。打從1998年第1次全國能源會議至今,已有數不清的研討會和論壇舉行,包括第2次全國能源會議、民間能源會議,乃至於即將召開的國家永續發展會議等。在眾多議題中,最難達成共識的項目,首推CO2國家減量目標的訂定。
在各界提出的減量主張中,立法院永續會所提出「在2015年回歸2005年之排放水準,並於2025年回歸2000年水準」,此方案最大創意在於兩階段減量,策略上符合筆者所提出的「及早因應假說」:為在一定時點達成特定的減量目標,若能及早先行減量,可望減輕經濟衝擊。
然而,「及早因應假說」係以基準情境下之排放基線做為減量的對照組,而第二個方案則以特定年(例如2005年)之排放量做為第一階段的減量目標。雖然筆者尚未就此一情境深入評估,但可以預見的是,此一方案的經濟衝擊及減量成本當較其他方案和緩,可行性也較高,但若不加以「在2015年回歸2005年」的限制,而改以較具彈性的規範,則在目標年(2025年)達成相同減量目標的前提下,可望進一步降低衝擊與成本。
筆者以為,訂定國家減量目標絕非是減量的必要條件,因為沒有訂定目標,並不代表政府就不能繼續推動節約能源、提升能源效率、發展再生能源與新能源等有助於減量的策略與規範,也不代表排放源就可以被允許放任排放。同樣的,訂定國家減量目標也不是減量的充分條件,因為空有目標而缺乏有效的執行策略與方案,終將徒法不足以自行。
訂定減量目標不是減量的萬能丹,與其為減量目標的訂定而僵持不下,不如共思建構有效的監督機制,促使相關主管機關儘早落實減量的行動方案。為求國家永續發展之三大支柱的平衡發展,未來在訂定我國減量目標時,不必競做模範生,也不宜置身事外,故減量目標的設定應兼顧長期性、公平性、技術可及性,及政治與經濟可行性。故宜優先考慮以下原則:
- 體認溫室氣體減量的特性。溫室效應是個長期問題,故不宜以短期操作來解決長期問題。目前國內對於我國減量目標的主張,基準年與目標年之間的期程常限於25年或更短的框架內,擬藉此表達善盡國際責任的立場與意志值得肯定。然而,溫室氣體減量不必堅持捨我其誰的信條,慎選更具成本有效性的方式(例如與他國合作推動CDM)方為明智之舉。
- 體認長期問題與短期策略的平衡。目前許多國家自行設定的減量目標與期程,也比京都議訂書更具有長期規畫的特性。在東協的區域性論壇中,並不設定強制性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允許各國自行設定減量目標,亦無強制性的執行機制。因此,我國在減量目標上要有長期性的規畫,在減量策略上則需顧及短期與長期的平衡,特別是要考慮國內調整產業結構及能源結構的潛力、技術創新與擴散的速度等關鍵因素。
- 所需負擔之單位減量成本的合理性。目前我國單位減量成本遠高於先進國家,過於嚴苛的減量目標與期程,都將對我國產業競爭力與經濟成長造成不公平的負擔。故應考慮我國所須負擔之單位減量成本的合理性。降低我國減量成本的最佳選擇,莫過於排放交易、清潔發展機制、聯合減量等京都彈性機制。只有當國際社會允許我國參與這些機制,才不會辜負國人自我要求減量的熱誠與宗教家精神。
- 秉持共同但有差別的減量原則。我國的排放量雖然排名全球第21位(以2000年之排放總量為準),但對溫升貢獻度的排名則為第47位,況且我國減量的對紓緩溫室效應的邊際效益極微,因此,在差別責任的原則下,任何減量目標的承諾,不應只以當前排放量的排名做為論責的基準,而應顧及我國之相對歷史責任。
- 推動「兩岸單一泡」的合作模式。中國與印度是當前CDM最熱門的國家,京都議定書第4條允許各區域建立「泡泡」(bubble)的共同減量體系。我國若能在此議題上凍結兩岸之間的政治立場與對立,勢必大幅提高我國善盡減量責任與願景的政治與經濟可行性。因此,兩岸應認真考慮共同推動「兩岸單一泡」的合作模式,藉以促成多贏的局面。
此外,更要堅持預防原則。只要存在著嚴重的威脅或不可復原的環境損害,不能以「缺乏充分的科學確定性」做為延遲減量的理由。
※本文原載於2006.04.19《中國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