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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讓社區大學保有自由發展理想的空間吧!

呼籲各界從北投社大主秘陳振淦辭職,正視「台北巿社區大學設置及管理自治條例」對學習社會的影響

2011年06月23日
作者:社區大學全國促進會

原北投社大主秘陳振淦,在台北市教育局經常性由上而下的要求配合指導下,曾提出反對的建議,導致教育局長官不悅,在教育局官員對北投社大施壓後,為顧全大局,不惜以辭職承擔了所有責任。社區大學全國促進會對陳主秘的辭職下台,感到十分遺憾。我們期待台北市政府正視與社區大學建立友善伙伴關係的重要性,也再度重申: 正在台北市議會二讀的「台北巿社區大學設置及管理自治條例」中應支持社大十餘年對台灣社區及社會的貢獻,他的發展具有「非營利組織」、「公民社會」、「成人教育」三大性格,自治條例應參酌先進國家,明列「非營利組織」信賴原則,保有台灣社區大學發展之實踐特色。

台北市政府教育局擬訂的「台北巿社區大學設置及管理自治條例(草案)」第十二條:「教育局得定期或不定期監督及輔導社區大學之業務及財務狀況,其辦理不善者,得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視其情節停止或減少補助,或終止契約。」實有違此一原則。況且,市府版草案「既有對社區大學評鑑之機制(第十三條)」,如果又另訂一個條文,讓教育局得定期或不定期介入社區大學之業務及財務狀況,「將造成雙頭馬車,且在評鑑之外,過度干擾社大辦學,致違背委託辦理之精神。」

「社區大學」這個在十餘年前由黃武雄等關心教育界人士發起的公民學習場域,當時創立的理想主要在鼓勵人重新激發學習動力。他曾說:「學習社會的理想,是一個充滿學習樂趣的自由天地,所有人面對任何問題都不抱持著階級、性別或族群的偏見,而能開放地探求自己經驗到的現實狀況,並且發展出獨立的思考能力,不斷地充實知識內涵,同時也能批判不合理的社會制度,結合眾人力量進行改變。這也是為何許多社區大學在創立的初衷大多離不開「解放知識、催生公民社會」的兩大初衷。

社區大學發展已經邁入第13年,除了在全國各縣市提供20餘萬人成人的學習需求外,除在環境保護、地方文史建構、河川守護、多元文化、公民參與..等許多議題讓公民得以深入瞭解及參與外,同時發展社區大學志工,讓成人透過學習的成就,得以轉化為關心社區及參與社會議題的動力。

有些社區大學的成人,過去因為教育資源匱乏或是因為性別、家庭關係造成的教育機會不平等而無法入學;社區大學,正持續的默默的在各地邁向理想的學習社會。有凝聚社區意識、並促進社會參與、實現教育機會均等的理想;並可建立民主政治的典範及改善政策決定的過程,社區大學十多年來的努力正實踐了學習社會的理想。

因此,如何善用「社區大學」學習網絡及其實踐做為學習社會的推動基地,端視政府對社區大學是否以合作及信賴為原則,為全體市民打造學習社會的決心。若政府單位不改變由上而下、以資源、承辦權來控制社區大學,社區大學邁向學習社會及公民社會的理想僅是空談,市政府與社區大學的相處是伙伴關係還是政府與招標廠商的侍從關係,端視政府對社區大學的想像是否如社區大學創始的初衷。

我們再度呼籲:台北市社區大學應有前瞻視野,以建構社區大學邁向學習社會的方向
我們也期待:一個可自由表達意見、相互交流與無礙論述思辨的社大文化

針對「台北市社區大學自治條例」我們的具體建議:

●經費補助

我們建議依終身學習法「直轄市……辦理社區大學,應編列年度預算支應」的規定,並明訂:(政府應辦事項─社區大學預算)市政府應編列辦理社區大學所需之必要經費,其經費總額以不低於教育局前一年決算之千分之三為原則。

教育局得視社區大學辦學績效、公民社會推動和地方學研究發展成果與整體貢獻酌予獎勵,其獎勵辦法,由教育局訂之。

●提供永續辦學空間:政府應辦事項─社大辦學空間提供與整備

社區大學應有獨立辦學空間,由教育局負責提供與整備,亦得視需求由受委託辦理之機關(構)(以下簡稱受託機構)於核准開辦之行政區內另行覓妥,報教育局核備。

●學位授予:

社區大學是否授予學位,依中央規定或由台北市修法施行

目前不論成教學者或社區大學之相關研究,均積極呼籲政府效法先進國家,授予成人終身學習學位,以提升公民素質。相關單位亦已積極研議修法,因此條例中不宜明訂社區大學不授予學位。社區大學授予學位之相關規定, 只要依中央法規施行即可。在此之前,社區大學學員學習成就累積達一定程度者,得授予畢業證書、學分學程證書、研習證書或終身學習資歷證書。其辦法由主管機關邀集學者專家及社大實務工作代表另訂之。

賦予社大組織編制更大彈性,以利因地制宜

此外,我們認為社區大學是目前全台灣最具因地制宜且能動性最強的終身扔機構,其也扮演非常重要的社區經營與培力的陪伴角色,因此應給予社大之組織編制更大彈性:除專任校長綜理社大辦學業務之外,基於照顧不同區域不同社大之發展需求,應由社大自行編制,報主管機關核備即可;草案第九條社區大學應設置課程發展委員會,作為主動發展、規劃各類課程及學程,並兼負課程審查之法制機制。目前市府版草案「課程審議委員會」之設置反為較末端之機制。

市府應設置社區大學審議委員會,評鑑辦法亦應由審議委員會訂定

為社區大學永續發展,綜整公部門(各局處)及民間資源,市政府應設置「臺北市社區大學審議委員會」,負責訂定社區大學評選、評鑑辦法及各項社區大學政策協商審議。社區大學審議委員會由市長擔任召集人,委員之組成包括:市長、教育局長、文化局長為當然代表;社區大學代表三人、社區代表二人、專家學者三人,該項委員接受公開推薦由市政府遴聘之。其中單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1/3。

此外,社區大學審議委員會為輔導與評鑑社大之法定機制:市府版草案既有對社區大學評鑑之機制(第十三條),又另使教育局得定期或不定期監督及輔導社區大學之業務及財務狀況,其辦理不善者,嚴重時得停止或減少補助,或終止契約(第十二條),將造成雙頭馬車,且在評鑑之外,過度干擾社大辦學,致違背委託辦理之精神。因此草案第十二條、十三條輔導與評鑑機制應予整合,以強化對社區大學進行輔導及評鑑朝法制化發展。

刪除台北市政府教育局擬訂的「台北巿社區大學設置及管理自治條例(草案)」第十二條:「教育局得定期或不定期監督及輔導社區大學之業務及財務狀況,其辦理不善者,得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視其情節停止或減少補助,或終止契約。」

實有違「非營利組織」信賴原則,應支持保有台灣社區大學發展之實踐特色。市府版草案「既有對社區大學評鑑之機制(第十三條)」,如果又另訂一個條文,讓教育局得定期或不定期介入社區大學之業務及財務狀況,「將造成雙頭馬車,且在評鑑之外,過度干擾社大辦學,致違背委託辦理之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