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兵立大功:環評的司法審查制度 | 環境資訊中心
法律人談環保

小兵立大功:環評的司法審查制度

2011年07月18日
作者:田蒙潔(美國密蘇里洲律師)

編者前言:環境影響評估迭有爭議;美國1969年制定的國家環境政策法(NEPA),是創立環境影響評估制度的法律,我國的環境影響評估法許多的規定,便源自於此。

為了讓大家有更深的認識,特邀請美國密蘇里洲律師田蒙潔開闢此專欄,田律師以美國實務案例來說明環評、司法審查、民間參與的位階、政策環評等等,希望能幫助對環境影響評估有更深層思考。

美國1969年制定的《國家環境政策法》(NEPA),是創立環境影響評估制度的法律,我國的環境影響評估法許多的規定,便是源自於NEPA。在美國和全世界的環評發展史上,1971年的Culvert Cliffs Coordinating Committee v. United States Atomic Energy Commission案,佔有一席重要的地位,因為該案確立了環評的司法審查制度。中科三期七星基地附近的農民和環保團體,不滿環評會不需進入二階段環評的結論時,可以一狀告進行政法院,就是因為該案建立的司法審查制度。

后里老農永不妥協 中科三期公民訴訟律師團成軍,律師團與農民合影。廖靜蕙攝。

Culvert Cliffs案不僅在美國的環評史上佔有一席之地,在美國的反核運動史上也赫赫有名。1960年代中期,Culvert Cliffs案的被告美國原子能委員會,鼓勵電力公司興建核能發電廠,巴爾地摩瓦斯和電力公司響應政府政策,決定在馬里蘭州郊區、距離首府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只有72公里處,興建Culvert Cliffs核電廠。

值此期間,美國反核運動的焦點,逐漸從反對核子武器轉向反對核能發電,美國學界也開始表達對核能發電的憂慮。本案的原告Culvert Cliffs Coordinating Committee,就是早期投入反核運動的美國民間團體之一,但只是一個地區性和階段性的小團體,目前已不運作,當初成立的目的很單一,就是反對興建Culvert Cliffs核電廠,但一馬當先提起的環評訴訟卻小兵立大功,不但使核能發電的問題受到美國社會的重視,迫使美國政府檢討核能政策,成功的拖延Culvert Cliffs核電廠之執照的核發,也建立了環評的司法審查制度。

Culvert Cliffs核電廠帶來的核污染問題,可以從美國政府設定的二個警戒區一窺究竟。第一警戒區涵蓋Culvert Cliffs核電廠方圓16公里的區域,目的是防範居民曝露和吸入空氣中的幅射污染物;第二警戒區涵蓋方圓80公里的區域,包括首府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在內,防範居民攝取幅射污染的食物和飲水。(台北市距離核一廠的直線距離是28公里,距離核二22公里,距離核四30公里)除了核污染外,Culvert Cliffs核電廠的高溫冷卻水,排入附近的 Chesapeake 海灣,危害棲息於該海灣內的藍蟹,嚴重破壞海灣的生態系統。

Culvert Cliffs核電廠的興建期間,美國國會大量通過環保相關的法律,NEPA就是其中之一,要求行政機關核發開發案的許可之前,一定要進行環評,將環境因素納入考量,作為許可與否的重要依據。但是能源委員會和大多數聯邦政府機關一樣,認為NEPA強制撰寫環評報告書,不過是製造廢紙,沒有把NEPA當一回事,在自定的環評程序法規中,准許環評審查委員會審查環評書時,除非原子能委員會以外的機關、團體或個人明確提出異議,可以不必考慮影響環境的因素。

Culvert Cliffs Coordinating Committee認為原子能委員會的環評程序法規違反NEPA的規定,向哥倫比亞特區的聯邦上訴法院提告,雖然NEPA沒有明文規定人民可以根據NEPA提起訴訟,法院卻根據美國行政程序法判決該案屬於司法審查的範圍,確立了環評的司法審查制度,負責撰寫判決書的J. Skelly Wright 法官在判決書中寫到:

「本案開啟司法訴訟協助環境保護的先河,立法機關已經立法承諾政府將控管物質文明破壞環境的機器,成功與否在於司法機關能否善盡職責。聯邦法院不會讓國會殿堂發動的重要立法,迷失在行政官僚體系的長廊內。」

Culvert Cliffs案的判決受到NEPA之主管機關-環境品質委員會的肯認,確定環評的司法審查時機包括:(1) 一階環評完成後,(2)二階環評完成後,和(3)行政機關之行為將造成無法回復的環境傷害時。中科三期案就是一階段環評完成後,提起的司法審查之訴,為台灣的環評發展立下里程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