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棄島而逃

2011年07月14日
作者:葛列格里•瓦尼爾(哥倫比亞法學院氣候變化中心副主任)

2008年12月,在太平洋中部,接二連三的海浪伴隨著這個季節最高水位的潮汐,吞沒了馬紹爾群島共和國首都馬朱羅的環礁。海浪淹沒了公路與低窪地帶的房屋,迫使當地進入緊急狀態,讓這個經濟總量為1.61億美元的國家遭受了超過150萬美元的損失。

圖為大浪襲擊南太平洋小島Kiribati (來源:綠色和平 )

這樣的災難並不是第一次降臨,馬朱羅建城以來就一直在與每十年一遇的特大潮汐災害抗爭。然而,隨著全球碳排放有增無減,海平面上升與熱帶氣候問題頻發,越來越嚴重,潮汐災害也與日俱增。如果是隔幾年遭一次災,馬紹爾人還能承受,可要是每幾個月一回,他們就不堪重負了,很有可能(幾乎已經成為既成現實)的是,到本世紀末,他們將無法生存了。這些事實提出了嚴肅的問題,這些國家將如何繼續生存,人們將需要遷居,他們又能得到什麼保障。

今年五月底,全世界的法律與政策專家們齊聚哥倫比亞法學院,共同商討又全球氣候變化——尤其是海面上升給島國帶來的越來越嚴重的問題。就這個問題,哥倫比亞氣候中心的副主任、討論小組成員瑪麗•愛琳娜•卡爾特別點明了科學上的共識:假如不採取任何恢復工作,隨著時間的推移,馬紹爾群島與世界上其他低海拔的島國都將失去生機,這個安全隱患已經嚴重到無法忽視。海平面上升降問題在太平洋與其他海島區域十分明顯,這些地區的氣候條件越來越惡劣,如我們所知道的「國王大潮(King tide)」與「聖嬰現象(El Niño)」等,幾乎淹沒了這個國家的基礎設施,切斷了淡水供應,當地生態系統都遭到破壞。

為了強調這些問題的嚴重性與整體調整的重要性,卡爾提出警告,就算現在開始每個人都停止溫室氣體的排放,「接下來的1000年中氣溫仍會持續升高……哪怕只是因為水體的升溫,在2100年到來時我們的海平面會升高一公尺」。

這讓我們面臨著一個最重要的問題:假如這些島嶼無法居住,這些國家將面臨著什麼呢?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的訪問學者詹妮•葛魯特-斯圖騰伯格就這一點說:「國家的存在在國際法中受到效力原則(該國是否有領土、人口、政府與獨立性)和另一條相互制衡的原則即法律原則的雙重制約……這表明,某個國家的消亡並不能違反國際法的一些基本規則,這就叫『強行法』。」

換句話說,這些國家將很有可能滿足不了對於立國的一些傳統要求——如永久性的領土與人口等,但其他國家將基於公正而繼續承認它們的國家地位(事實上依照法律它們也應當這樣做),這就意味著其作為一個國家的指標將被保留。夏威夷大學學者瑪克辛•伯克特概述,通過一些異地的安排,將極其有效地做到以上的情況,因此各國的代表們能夠管理與分配國家資源給分散的國民。

這些資源的數量主要依賴於該國繼續繼承領海權的能力,其能夠提供關鍵的漁業與礦業所有權。按照目前的《海洋法公約》(LOSC)及《專屬經濟區法》(EEZs),從一個國家低潮期海岸線算起200海裡(略多於370公里)以內的海域,其開發與資源利用權都歸屬該國。然而,該公約沒有明確永久性的邊界問題,因此傳統的專屬經濟區會隨著海平面上升而隨著海岸線後退。

這些小島嶼國家更關心的是,它們最重要的領海——大約4萬平方海哩(約13.7萬平方公里),在失去了島嶼之後也將岌岌可危,因為《海洋法公約》顯然不承認那些不適宜居住的礁石擁有領海範圍。就這個問題,喬治華盛頓大學的大衛•弗裏斯通認為,已有先例,人造島嶼可以得到現有的權益,其中最有名的是日本將一塊岩石改造成了可算作領土的沖ノ鳥島(Okinotorishma),以此為基礎向南擴展領海區域。之後其他國家紛紛效仿,因此為了公平起見,沒有人會反對那些小島嶼國家出現類似情況時應得的權益。

假如某個小島嶼國家變得無法居住了,該國居民就不得不遷移到別處,然而究竟何去何從還不得而知。不幸的是,對氣候移民的國際保護工作並不會提供更多的保障:《1951年難民公約》定義中的難民法並不適用於氣候移民(儘管後來的闡述協議也可能會適用于非洲與美洲的此類情況);此外,沒有任何國家有接受此類移民的國際義務。同時,在美國與歐洲的環境災害受難者保護所都是暫時的,無法提供長期居所。對此,紐約大學的法律教授卡特里娜•韋曼說道,這些國家現在最好的選擇應該是與潛在的目標國家建立協定與往來關係,讓對方出於其他原因與目的接受移民。一些國家的國內移民法也會派上用場。

另外,國際機構也可以提供更多的援助以支援因為氣候原因而流離失所的人。一些老牌的機構已經參與到其中,包括國際移民組織,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等。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FCCC)也著手組織重新安置的活動。在去年的坎昆氣候談判之後,這些工作更加突出,坎昆會議上大家認識到「在國家、地區以及全球範圍內……促進在因氣候變化造成的移民問題上相互理解、協調與合作的辦法」的重要性。正如澳大利亞律師伊洛納•米羅爾所說,UNFCCC也許可以將私有基金與保險保障等用於弱勢群體。

如果有人不得不重新定居,許多人認為他們應該得到與災害損失相應的補償。然而,此類訴求的相關權力尚不清楚。實質上,有好幾種可能的情況可以違背國際法,包括違背UNFCCC的條例規定、人們的自決權、世界遺產公約有關「自然和文化遺產」的相關義務、以及侵權理論與其他領域的法律等。迪昂•別勒克說,一個有意思的可能性,是基於海洋酸化聲明,海洋酸化問題會殺死熱帶珊瑚種群,損耗魚類儲量並可能進一步削弱珊瑚環礁的物理穩定性。

更困難的是:假使可能實施補救措施,哪個法庭可以接受這樣的訴求並實施補救?國際法庭是聯合國最主要的法律機構,但是其權力有限。某些條約,包括《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等,會提供相關的諮詢委員會來關注此類事件。但在主要排放源的問題上,國內法庭的作用也很不明晰;美國的《外國人侵權法案》成功地阻撓了外國人向法庭求助。

然而,至少有一個成功事例,密克羅西亞聯邦曾在捷克共和國的法院上成功地起訴過有關碳排放源的問題,即針對一項在無法承受跨國環境污染的地區建立火電站的提議,而做出環境評估。這一訴訟案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得益於捷克的政策允許外國人進入本國的法庭,而類似的情況在歐洲及全世界範圍內都實屬罕見,這位建立司法管轄權方面提供了更多選擇的空間。

假如安置工作已經無法避免,這個過程必須得到很好的組織。英國金斯頓大學的布拉德•布里茲強調說,實際運行之前必須做好充足的準備工作。而且應該注重保護物質與金融安全、以及文化規範。而且必須規劃基本的住房與生活配套設施。

同樣重要的是,重新安置的國家與接收他們的國家之間的政治關係需要調和,以及社區居民與遷入國家之間的關係需要定位,以及他們如何參與規劃工作。從阿拉斯加紐托克村民的重新安置經驗來看,當地的社區領導成功地組織了安置工作,與之對比的是,如查戈斯等島嶼居民的安置工作就沒有那麼順利了,這表明社區參與對轉移安置工作的成敗起決定作用。這種參與如此重要是因為新成立的社區不僅是為人們提供住房,還要提高生活品質並維繫重要的家族與社區體系;社區領導人們必須全面綜合地策劃他們的遷居進程。

要在這個變化萬千的世界中做好準備,小島嶼國家就必須跟進現狀,在行政上準備好應對海平面升高以及可能發生的遷徙。在五月的會議上,賈斯汀•羅斯提交了一份在進行的組織島嶼社區的專案總結,內容包括適應工程(如建設抵禦海水氾濫的防護工程等)、教育計畫,以及優秀長期計畫的直接激勵機制等。此類工作應該大力開展。在社區教育與發展之外,國家需要建立貧困體系,以評估地貌變化、制定預算的優先專案、建立有目標的保險機制從而降低個人損失,以及最重要的一點,教育國民準備好應對將來可能會發生的遷徙與重置。

然而,本質上,這是一個全球性事件,要解決問題所產生的負擔理應由世界上最大的排放源承擔。當地的人們無辜至極,他們創造的文明卻在不久之後要沉沒在海洋之中。他們應該試著通過立法改革與積極計畫來減輕這些變動帶來的痛苦——他們需要幫助。幫助他們應對這個世界,我們義不容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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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www.guardian.co.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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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轉載自中外對話網站,原發表日期2011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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