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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教育最佳錯誤示範

2011年11月02日
作者:環境資訊電子報讀者

實施環境教育,帶領學童翻閱圖鑑。

在經過17年的推動,我國終於今年實施「環境教育法」,成為亞洲第3、全世界第6個實施環境教育法的國家,值得贊許與驕傲。

「環境教育法」立意良善,原意不外乎透過環境教育讓民眾更了解環境問題,培養公民意識,並推動保護環境的具體作為。

但是問題來了,主管環境教育的管理機關-環保署,卻在執行過程中,以最不環保與花費民眾大筆經費的方式,進行各項認證。

首先所有的申請表格皆以紙本郵寄的方式處理,完全未使用更環保與無紙化的處理,讓人百思不解。

而以環教人員認證為例,除了以學歷認證外,其餘以經歷或專長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者,皆被要求申請者自行前往桃園環訓所進行「初審」會議,這途中所產生的碳足跡,難道做環教的執行人員全然不在乎?

這還不打緊,當申請認證者在結束自我呈現與詢答後,宣讀結論前的第一步是大肆為在場所有申請者拍照留念,而宣佈的結果居然是由於申請表格設計不良,要求申請者針對「環境教育能力」及「著作有助於環境教育推廣」補件,才能讓復審會議的委員了解其經驗,這樣的初審會議有意義嗎?更不要說還遲遲未通知補件表格,在在顯示一部尚未準備好就上路的法規,實在是破綻百出,徒增民眾反感與造成未來溝通不良的後遺症。

或許這樣說也不全然正確,但是在尚未推動環教的前題下已消耗了不少資源,執法人與法律本身的用意已全然背道而行,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第10條中明明是寫到「得」要求申請者以展示、演出、解說、口試、影音或其他方式呈現其環境素養與環境教育能力,卻被解讀為「應」要求,且執行者未安排適當的機制審議,雖然可以理解執法人員希望優化環境教育的品質,但是以最不環保與最不具效率的方式進行,衍然讓原本是部環境教育促進法的法律,變成環境教育「惡質」促進法。

環境教育法元年,卻看不出與環境保護的措施與意象,不免令人感到憂心,台灣需要的絕對不是一部好聽的法律,而是一部好用的法律,而執法者不應恣意曲解法律且有執法與其立法目的相違背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