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要求「廢棄物政策環境影響評估」
10月28日100多個民間團體聯合舉行記者會,強力要求立法院刪除或凍結92年環保署與垃圾焚化有關的預算,並要求行政院永續發展委員會立即進行官方與民間版的「廢棄物政策環境影響評估」,透過全民參與的模式,普查到現在為止「垃圾焚化政策」執行的成效及利弊,尤其是設置的區位、容量、以及焚化後產生的二次公害(目前有些縣市把焚化後的底灰和飛灰由各鄉鎮帶回,自行任意處置,而環保署不聞不問;而所謂的灰渣掩埋場的管制亦形同虛設。),以及其他替代方案的可行性(目前由於環保署偏愛焚化處理,到91年度已編列支出了435億9,476萬5,000元,排擠了其他替代方案的推動,譬如推動廚餘處理僅編列了1億元的經費。)待「廢棄物政策環境影響評估」完成後,經社會各界討論議決定案後,交由環保署依結論制定政策確實執行。
環保署立即由工程處處長陳聯平回應,指出這是開玩笑的事情,那是不可能的事情,因為現有的19座焚化爐已達到九成的焚化量,已經接近飽和,不能再增加量了,如果不再興建新的焚化爐,垃圾問題及壓力還是非常的大。
環保署到底是燒什麼東西?
我們舉雙手贊成環保署決定從2010年開始,所有的生垃圾都不可以直接掩埋。但是,這並不表示這個理由就是繼續興建垃圾焚化爐的尚方寶劍。目前完工運轉的19座花費納稅人血汗錢興建的垃圾焚化爐,環保署所說的已達到九成的焚化量,實際上環保署並未說明到底是燒什麼東西?
按照環保署的統計資料,僅有61.8%的垃圾送進焚化爐處理,剩下的完全是以事業廢棄物來填補,以掩飾環保署決策的錯誤,以及作為繼續耗費民脂民膏興建焚化爐的藉口。環保署在規劃興建36座焚化爐時,所依據的垃圾成長預估是每年成長5%,到2000年時每日垃圾量達33,767公噸,而該年實際的垃圾產生量只不過21,532公噸,且自1998年開始成遞減的趨勢。
如果再配合政策的修正,大力推動源頭減量、分類回收、及有機物質堆肥化處理等零垃圾政策,把要花費在興建焚化爐的預算,從輸送到外國人和財團的口袋,轉而分配給地方民眾和社區,鼓勵合乎生態循環的垃圾管理替代方案,相信比焚化爐所產生的效益更大,而有不會產生二次公害,杜絕環保署「永續經營焚化政策」而計劃花費150億元處理焚化後產生的底灰和飛灰,這美其名為綠色產業,而可能還會衍生出其他後續污染處理,繼續消耗民眾的血汗納稅錢。
環保署掩飾垃圾量不足,而開放一般事業廢棄物進入焚化爐
再者,環保署為掩飾已運轉焚化爐的垃圾量不足之窘境,而開放一般事業廢棄物進入垃圾焚化爐處理,約佔目前焚化爐處理量的38.2%;造成夾帶有害事業廢棄物進入垃圾焚化爐的缺口,雖然環保署強調加強稽查有害事業廢棄物偷渡,總是未見有查獲的實績,但是北投民眾四次的突擊檢查,都查獲夾帶有害事業廢棄物或資源回收物進焚化爐的違法事證。
我國垃圾焚化的實務上,送燃垃圾以爐體設計為混燒式而未做前處理,更把不適燃燒的塑膠(日本把塑膠歸類為不可燃,禁止送進焚化爐焚化。)當做助燃物,再加上成分複雜的事業廢棄物,甚至是有害事業廢棄物,通通丟入垃圾焚化爐焚化,可想而知所造成的污染當然比只燒垃圾時更嚴重。當初環保署在制定焚化政策時,為了力求表現,並未做詳細的規劃,造成區域分配的不均,或爐體設計的不當,以致有些地方焚化爐沒垃圾燒,或是焚化量無法達到設計的容量,造成國家投資的損失。此時,環保署不思檢討焚化政策的成效與利弊,而以其不當決策所造成的錯誤作為非繼續興建焚化爐不可的藉口。
環保署在推動焚化政策時,並未善盡監督和管制的職責
陳聯平指出,環保團體為了反對而反對他沒有意見,他們提出零垃圾政策,環保署也希望能超這個方向發展,但是短時間內是不可能達到了,但是垃圾問題還是要處理。
我們確實反對環保署20年來不當的焚化至上的「既定政策」,而不是環保署「為建焚化爐而睜眼說瞎話」。環保署在推動焚化政策時,並未善盡監督和管制的職責;首先在做環境影響評估時,未能確實審查焚化爐產生的底灰和飛灰處置的設施和容量,任由地方政府任意處置,甚至有些縣市把底灰和飛灰按比例由各鄉鎮帶回自行處理,對環境造成嚴重的衝擊。
環保署不僅未盡該盡的職責,有時更是大開方便之門,自我解除武裝;「一般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焚化灰渣之飛灰應分開貯存收集,不得與底灰混合。』然而環保署盡然在1999年5月修改「一般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於第二十條第二款加入『飛灰及底灰混合,用於具二層不透水層且加強污染防治措施之掩埋場,做為覆土材料,屬再利用行為。』環保署主任秘書陳永仁在其大作『環境荷爾蒙管制』第144頁指出「美國最高法院在1994年判決,焚化灰渣應適用於RCRA Subtitle C, 也就是以有害廢棄物之認定。」足以證明環保署高層並非不知焚化灰渣為何物。
按照「有害事業廢棄物應與一般事業廢棄物分開貯存。」(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八條),及有害事業廢棄物「應設置專門貯存場所」(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十四條第一款)來看,既然飛灰屬於有害事業廢棄物,而底灰也應列入,就不得送進垃圾掩埋場處置。日本在2000年時對其國內300多座灰渣掩埋場作過詳細的調查,發現很多灰渣掩埋場附近的土壤和地下水受到重金屬和戴奧辛嚴重的污染。那麼我國的環保署長期來是在保護我們的環境?亦或是我國環境污染的幫兇?(2002-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