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標章制度是一種國家政策工具,試圖調合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兩項彼此衝突的領域。環保標章透過國家頒發專用商標,鼓勵生產者提供對環境友善的產品,當消費者的綠色意識越強,生產者也就越能獲取利益。
德國於1977年率先實施「藍天使」環保標章制度,加拿大與日本、北歐等國相繼仿效,截至目前,全球目前共有三十餘個標章組織,約五十餘國參與推動環保標章。而台灣也在1992年12月由環保署開始推動此一制度,標準為「低污染、可回收、省資源」的環境友善商品。
然而在實際執行上,政府機關卻成為環保標章產品的主要購買者。當市場因價格與種種原因無法打開時,政府藉由機關的採購作業,為綠色產品打開市場,成為推動環保標章制度另一管道。美國聯邦政府的「全面性採購指導綱要計畫」、加拿大的「政府綠色行動計畫」、日本的「綠色採購法」,皆屬這類規範。如果能藉由設立政府採購的綠色門檻,引進環境保護的觀念,則促使廠商接受較嚴格的生產標準,降低經濟活動對環境的衝擊。但從生產者角度來看,在獲取利益目標下,「維持市場競爭力」與「提升公司公眾形象」才是最主要動機。獲取環保標章不見得能賺取更多利潤,造成大多數廠商均不願爭取第一,反而寧願跟隨競爭者。
1998年台灣首先在《政府採購法》,正式納入綠色採購概念。該法第96條:「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優先採購取得政府認可之環境保護標章使用許可,而其效能相同或相似之產品,並得允許10%之價差。產品或其原料之製造、使用過程及廢棄物處理,符合再生材質、可回收、低污染或省能源者,亦同。其他增加社會利益或減少社會成本,而效能相同或相似之產品,準用前項之規定。前二項產品之種類、範圍及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另外在《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法》中,要求各機關之採購物品如有環保標章者,採購金額中50﹪應採購環保標章產品。推廣初期,範圍暫時侷限於辦公室文具用品及設備上,未來將考慮擴大至工程類與勞務類採購。
細看目前環保標章制度,可發現目前仍有不少令人困惑之處。由於環保標章的審查過程嚴謹而漫長,為了因應參與綠色採購的廠商,因而衍生出「第二類環境訴求」。「第二類環境訴求」強調製造商、進口商、配銷商或零售商對產品環保性的訴求(通常為單一性訴求,如省水、省能),一定要是正確、可查證以及不能誤導消費者。「第三類環境宣告」則是加入產品生命週期評估的基礎,鑑別出在產品生命週期中,最能減少對環境造成不利衝擊的部分。由於第二類、第三類產品或原料,是政府鼓勵、廠商自發的行為,不似「第一類環保標章」是政府發給的專用商標,只可稱之為證明文件。另外尚有針對專一環保特性宣告的能源之星、有機農業等,可統稱為第四類環保產品。如果我們畫出一個同心圓,中心是「第一類環保標章」。第二層是同樣需要第三者驗證的「第三類環境宣告」。第三層是「第二類環境訴求」,最外層則是第四類環保產品。圓心的規範密度最高,越向外圍越鬆散。
這樣的分類,或許較能滿足製造者的需求,可以針對不同產品的特性,提出不同的環境訴求。然而此一措施並不具有法令規範效力,主要由生產者自願配合。當製造業者主要以公務機關為目標市場時,也就忽略了一般性民生消費市場,環保標章制度似乎失去了廣泛性的環保訴求。
另一方面就消費端來看,環保標章及其他證明文件使用,主要在於製造者與政府部門之間,一般大眾實不易理解其制度的內涵。並因缺乏政府與企業的推廣,消費者不易在市場上發現,同時也無法享受製造者提供的優惠,這都是制度推行時的阻力。原本期待藉由國家認證,鼓勵消費綠色的理想,在現實中存在窒礙難行之處。
簡單明確是推行任何制度時所需要的。十餘年來,環保標章確實促進了許多環境友善商品的誕生,並在政府內部推展了環保觀念。但目前只做到「點」的突破,如何擴展至「面」的層次而深入民間,應是未來值得檢討與努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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