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生?不如「放」生態一條「生」路? | 環境資訊中心

放生?不如「放」生態一條「生」路?

2005年09月05日
作者:林建宏

當佛教遇上生態學

隸屬於陽明山國家公園區域的大屯自然公園,位於兩山交會凹地,積水成澤,不但是水生植物的良好棲地,也是魚類、兩棲動物的家。但走進湖面一看,錦鯉、泰國鱧魚、巴西龜大剌剌地探出頭向游客乞食,而划過水面的綠頭鴨也如出入無人之境般地毫無畏懼。這些動物都是國家公園的外來客,牠們大多遭民眾「放生」,而佔據原本是台灣原生動植物的棲地。在幾乎沒有天敵的環境中,以及國家公園禁止漁獵與採集的法令下,外來客憑著兇猛的本能驅逐了原生種,並在此大量繁殖。

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與高雄市教師會生態教育中心在《台灣宗教團體放生現象調查報告》中指出,全台灣各類宗教團體約佔24%有放生儀式。保守估計,全台寺廟每年放生金額至少在2億元以上,而各種動物則超過2億隻。

在過去農業社會中,宰雞屠豬的行為常暴露在一般民眾面前,有些僧侶或信眾見了不忍,為了減少殺生而在刀口下買回牲畜,再將其放生。因此,放生在農業社會中確有其意義。但目前多數儀式性放生活動僅為放生而放生,缺乏對於生態影響及被放生動物特性之瞭解,放生的結果除可能因環境不適合致使放生動物大量死亡外,大量的放生更可能會對被放生地點生物帶來危害,甚至造成本土生物的基因污染。例如,宗教團體或一般民眾大量野放的吳郭魚、琵琶鼠魚以及其他許多外來魚種,已直接造成原生魚族種類及數量大量減少,甚至瀕臨絕滅。根據陳榮宗2000年調查,目前全台灣重要的50條河川中,有48條河川遭到吳郭魚的入侵,尤以東港溪為最,吳郭魚佔了37.1%。

「互利共生」的營利結構

放生調查報告中亦說明,「放生者」、「抓鳥人」,以及「鳥店」已經形成「互利共生」的食物鏈或營利結構:

放生團體「訂貨」→捕抓者捕捉野鳥→收集處(大盤商)→大型鳥店(中盤商)→小型鳥店→放生者→放到野外→再度被捕捉

此種商業結構,增加了動物因人而犧牲的比例,包括因為放生而直接從野外獵捕、對生態平衡的破壞;因為放生而增加飼養繁殖的數量;動物在運輸、搬運途中造成緊迫與傷亡的痛苦……等等。更是助長外來物種破壞台灣生態與生物多樣性的「共犯」!因此保育團體質疑這種不當的放生行為等於是「放死」,有違佛教「慈悲護生」的本懷。

面對這種違背自然生態的放生行為,學者陳玉峰指出,佛教之放生教義不限時間、地點、場合,隨時遇到隨時起悲憫心而行放生,以「平等行慈故,普及一切」,「不起差別心」的忘相放生;反之,一旦起差別心即生貪念,只求形式、計較功德,從而誤入歧途。同時,宗教人士也認為,護生是行「菩薩道」的方便法門,但方便的定義在於「必須確保所救護的眾生得到安穩自由」,以及「救護眾生的行為不帶過失」,包括:不貪求福德,以及沒有副作用等。商業化的放生恰好不是護生的「方便」,而是「另類殺生」或「殺生助緣」。面對不當的放生行為,公部門也力求解決之道,農委會起草「動物放生行為規範」,並通過「公民共識會議」,廣徵民眾意見。

真正的悲憫之心

雖然出自於宗教良善的本意,但宗教放生的行為卻構築了通往地獄的道路。與其「放死」,不如尋求替代方案,「放」台灣生態一條「生」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