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委會林務局於6日公告「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引發保育論戰,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即以幾年來盜獵資料質疑一旦公告管理辦法,恐怕讓深具生態智慧的原住民狩獵變調,以合法掩飾非法,並提出多項質疑。
特權介入狩獵必要性難辨識
雖說管理辦法是基於尊重原住民狩獵傳統文化,然而原本單純受人尊重的祭儀文化卻常因特權干預走調。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秘書長林子淩表示,今年3月初台東縣延平鄉布農族舉辦射耳祭前,桃源、紅葉、永康、鸞山、武陵共5村以辦理射耳祭所需,申請166人參與狩獵、使用79支獵槍,並請林務局同意於延平事業區等林班地內狩獵,經核准各村狩獵後,3月底延平鄉公所再度呈送上述5村為辦理射耳祭的第2次狩獵申請。
林子淩說,林務局以適逢野生動物繁衍子代情形,短時間大量人員進入林班地狩獵恐影響野生動物繁衍及族群生存,僅准許狩獵範圍限於原住民保留地內。但隨後立委孔文吉、延平鄉長胡榮典便要求林務局長、林管處長於林務局「協商」,結果竟然又再次開放第二次狩獵,且是到林班地內,兩次狩獵活動均未回報任何動物種類及數量。
此外,根據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調查,2010年3月台東金峰鄉原住民7人上山獵捕山羌10隻、大赤鼯鼠1隻,被查獲時指稱已向縣府申請狩獵,其實早已超過核准狩獵期限,且實際獵捕數量甚至達當初核准的5倍 ;2010年10月新竹五峰鄉民3人進入雪霸國家公園違法獵捕山鬃山羊3隻(1隻懷孕)、山羌8隻(1隻剛分娩)、白面鼯鼠1隻,遭查獲後指稱係因五峰鄉辦理鄉運,因此要抓獵物分給族人,但遭鄉公所秘書澄清,該鄉不論鄉運或其他祭典均未要求族人狩獵。
依據管理辦法第3條,全台有55個原住民鄉鎮符合條件,依據第4條,申請人以原住民、部落或依法立案且會址位於申請獵捕所在地鄉(鎮、市、區)轄內之原住民人民團體為限,單以部落計算,全台約有800個左右的部落,每個部落都可依據管理辦法申請每年次數不等的狩獵。
理事長詹順貴最後強調,根據原住民基本法,尊重原住民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但如果部落、耆老的文化傳承與約束失去效力或變質,導致原民狩獵浮濫,絕非向來尊重原民傳統「生態智慧」的保育團體所樂見,希望部落思考如何回復原住民傳統對自然的尊重,扮演台灣珍貴山林與野生動物的守護神。
自用或牟利界線模糊
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獵捕活動所得之野生動物之宰殺、利用須用於傳統文化、祭儀活動,不得有販賣或其他營利行為。」若違法則視為違法母法第41條,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一般野生動物則依據所在地的相關管制辦法。
保育團體質疑執法人員是否有能力判斷自用或營利。動社彙整2006至2012年4月的相關新聞,發現違法狩獵而遭查獲的案例至少131件,共獵捕了698隻野生動物,數量依次為伯勞207隻、山羌202隻、鼯鼠78隻、長鬃山羊59隻、飛鼠26隻、灰面鷲24隻、台灣獼猴10隻、白鼻心9隻,及藍腹鷴6隻等,其中明確指出為原住民身分者共36件,占全部件數27.5%;其他95件則未特別註明違法者身份。
有些盜獵者甚至在動物繁殖季節上山打獵,連懷孕、剛分娩及年幼的山羌都不放過。其中大部分是因為獵捕保育類動物,或是在國家公園內、生態敏感區域獵捕才被查獲,這冰山一角顯示市場機制導致極大野生動物獵捕需求。
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秘書長林子淩表示,「獵人—獵物—山產店—饕客」的地下市場結構已是不爭的事實,一旦開放自用的限制,將導致台灣野生動物更大浩劫。
傳統文化靠傳承不是血緣
原住民委員會經濟及公共建設處技士許慧琦表示,這項管理辦法是爭取原住民權益,維護傳統文化技藝,找到定位,族人應珍惜,並共同維護,原民會也將持續到部落說明管理辦法的精神。
具有西拉雅血統的民進黨立委田秋堇表示,捕鯨雖為澳洲某族的傳統文化,但即使具有原住民血統,卻拿著高科技設備獵鯨,並不能稱為傳統文化。他說,傳統文化是遵循祖先所教導,根據對動、植物以及當地地理特色的了解,設陷阱或其他方式狩獵,因為知道即使捕殺,仍能讓萬物生生不息。
「不相信原住民的祖先容許獵殺懷孕的母獸,因為這是竭澤而漁的做法。」部落耆老應該出面指責這樣的行為,田秋堇說,部落裡的獵人是經過學習,表現合宜才被部落認同、接納,現在部落族人也應向祖先學習。他說,台灣民眾都該思考最後一隻雲豹是怎麼消失的,共同守護台灣珍貴的野生動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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