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容器包裝應標回收辨識碼 北市3年開罰200餘件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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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收容器包裝應標回收辨識碼 北市3年開罰200餘件

2013年07月29日
摘錄自2013年7月26日中廣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環保署規定,應該回收的物品容器或包裝,都必須明顯標示「回收辨識碼」,不過政策上路多年,還是有許多進口商或責任廠商,沒有落實標示「回收辨識碼」,這3年來,北市環保局已經裁罰200多件,各開罰6萬元罰款,為了讓責任業者瞭解法令,北市環保局26日在信義區公所10樓,也邀請近兩年新登記、或曾遭檢舉、告發的責任業者,參與說明會。

台北市環保局科長崔浩志說,依照廢棄物清理法,責任業者對於回收的一般容器、或包裝,應標示回收標誌,不過政策上路多年,還是有許多包裝容器,並沒有標示「回收辨識碼」,例如塑膠容器、咖啡杯的塑膠杯蓋等,都該標示有回收辨識碼,結果業者沒有標示,造成後端環保回收的困擾,而台北市環保局從民國95年來,已經對於責任業者對於應回收的物品、或包裝,沒有標示「回收辨識碼」,開罰了244件,其中最近3年又開罰204件,依照廢棄物清理法,可開罰業者6到30萬元不等罰款。

科長崔浩志說,依照法令規定,責任業者應該在第一次製造或輸入責任物起2個月內,向環保署申請登記,並在每單月30天前,申報前2個月的營業量或進口量及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除了農藥及特殊環境衛生用藥容器商品製造業者,其他業者都應該在完成登記屆滿3個月次日起,在製造完成容器商品上,標示容器回收相關標誌。不過環保局最近3年稽查,發現各類違規數量還是沒有減少,環保局26日也邀集近兩年,新登記或是曾遭檢舉、告發的責任業者,再度向業者解說法令規定與網路申報,避免違規案件狀況持續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