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設保留地 4年解編3成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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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設保留地 4年解編3成

2013年10月08日
摘錄自2013年10月7日中央社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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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委員會議討論內政部營建署提報「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草案),並於7日通過,目前公設保留地約2.5萬公頃,預計從明年起,4年內完成30%的解編作業。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未徵收面積達2萬5714公頃,預估徵購所需費用約7兆多元,超出各級政府財務負擔能力。

營建署官員表示,這些約在民國80年前,各縣市政府所擬的都市計畫留下來的問題;81年後的都市計畫須提財務計畫,並規定3至5年執行,否則回復原都市計畫前的使用區。

營建署代理署長許文龍指出,需保留的公共設施保留用地,包括水、電、瓦斯、垃圾及污水等公共維生系統,或都市防災系統,例如消防救災、滯洪等,以及公園綠地等用地,該保留盡量保留。

許文龍說,另外也要務實考慮現實面,估計100年至125年,65歲以上的老年人口增加394萬人;但7歲到15歲的人口減少75萬人,因應高齡、少子女化社會發展需要,務實考量學校用地解編。

此外,現有都市計畫用地483處,公設保留地總人口可容納2500萬人,但現在實際都市居住才近1900萬人,因此也要從總成長人口需求及生活圈模式檢討等方向,檢討公共設施保留地。

官員表示,除變更不必要的公共設施保留地,並透過政府公辦整體開發方式取得仍有需要的公共設施用地,減輕政府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的財務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