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島核災求償 日律師號召台灣人共同提告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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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島核災求償 日律師號召台灣人共同提告

2014年01月07日
本報2014年1月7日台北訊,賴品瑀報導

針對福島核災,日本22位律師組成律師團,於全球召募萬人訴訟團,將在3月底向奇異(GE)、日立(Hitachi)、東芝(Toshiba)等核電製造廠正式提起國際訴訟。近日律師團代表島昭宏來台,募集2000位台灣民眾加入。

左為律師島昭宏,右為前立委林哲夫

日本福島核災屆滿3週年,至今災情尚未停歇,除了至少波及15萬人,高中以下的兒童甲狀腺病變案例也層出不窮。當大眾要求日本政府與東京電力公司負責時,提供核電設備的製造商卻完全置身事外。因此萬人訴訟團以每人100日元的精神賠償提出訴訟,追究核電製造商的責任。

律師島昭宏表示,核電事故的責任應該由國家、電力公司以及核電製造商共同承擔,但日本的「原子力賠償法」卻以「責任集中」制度,電力公司成了唯一究責對象。

島昭宏解釋,依法令,福島核災受害者可向東電公司提出賠償要求,超過負擔的部分則由日本政府出面處理,但說起來,賠償金就是國民繳的電費及稅金,反觀核電製造商卻不用負起任何責任,只管繼續大肆向海外輸出核能電廠,牟取利益。

島昭宏提出,責任集中制度違反了日本憲法第29條的保障財產權。除此之外,若再加上第13條的幸福追求權、及第25條的健康及生活保障權,即可稱為「免於核電恐怖的生存權」或「非核權」。

島昭宏表示,律師團除了提出違憲主張外。也將運用原賠法第5條中「電力公司可以向故意的第3者求償」。而1970年代以來,核電製造商的缺失及瑕疵歷歷在目,明知可能會出事但卻默不作聲的心理狀態,就是所謂的「故意」。

立委田秋堇當場簽署了委任書島昭宏強調,重點不是求償金額,而是追究核電製造商的責任,如果核電製造商不需負責,那麼他們將不會注重安全,只注重經濟性,而侵害了人民的非核權。

目前這個萬人訴訟團,已有來自美、加、德、菲律賓、日、韓、印尼、印度、蒙古等國家的民眾參與,台灣的民眾也可以下載委任書,填妥後自行傳真、郵寄或是交由台灣環保聯盟代為轉交。

島昭宏表示,將在3月底正式提告,雖然此訴訟相當不易,但律師團已準備以10年的時間長期對抗。

若台灣發生核災 每人得償最多183元

反觀台灣,日前經濟部長張家祝表示,將在6月完成核四安檢,顯示當局計畫運轉在即。但若核災不幸發生,除了核電製造商同樣不需負責之外,連台電的賠償都設有上限,國人將求償無門。

蠻野心足協會律師蔡雅瀅指出,在1970年代推出的「核子損害賠償法」中,第22條寫明「核子施設經營者,依本法之規定賠償時,對於核子設施經營者以外之人,僅於下列情形之一有求償權:一、依書面契約有明文規定者。二、核子損害係因個人故意之行為所致者,對於具有故意之該個人。」蔡雅瀅推論,台電與核電製造商之間不可能有如此約定賠償的契約,而若將責任推給個人,也難有能力負擔。

而第23條更將核電製造商明訂為不用責任,「核子設施經營者以外之人,對於核子損害,除前條之規定外,不負賠償責任。」

第85期立法院公報

24條甚至限定賠償上限,最高限額為新台幣42億元,蔡雅瀅指出,換算下來全台灣每人只能得到183元,但事實上42億元包括付給台電設備的損失賠償,所以其實連183元都拿不到。另外在第18條,因國際武裝衝突、敵對行為、內亂與重大天然災害所引發的核災,都列為不需賠償,以台灣多地震、海嘯、颱風、洪水實際狀況來看,更顯得毫無保障可言。

蔡雅瀅指出,此法相當過時,最後一次的修訂為1997年,她找出立院公報所記載的修法討論,以時任立委的郝龍斌為例,便將核災責任完全推給政府,認為其應負起「無限的責任」,但對於經營者,則採寬鬆的態度,擔心讓業者負賠償責任,會影響其生存(如上圖)

蔡雅瀅認為,若能修法,首要修改的是讓核電製造商需要負責、將賠償改為無上限與排除天災造成的核災等。立委田秋堇則指出,福島核災後在野黨曾經推動修法,但在立院遭到阻擋。

【參考資料】

  • 委任狀下載(委託狀下載列印並完整填寫後,將正本寄至台灣環境保護聯盟100台北市汀洲路三段107號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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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賴品瑀

新店溪下游人,曾在成大中文與南藝紀錄所練功打怪撿裝備,留下《我們迷獅子》、《我是阿布》兩部紀錄片作品。現為人類觀察員,並每日鍛鍊肌肉與腦內啡,同時為環境資訊電子報專任記者,為大家搭起友誼的橋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