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環境服務業開放項目說明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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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環境服務業開放項目說明

2014年03月31日
作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今日媒體報導網友成立「自己的服貿自己審」網站,刊載服貿協議「用民眾看不懂的聯合國CPC行業代號,是不想讓臺灣人知道事實的意見」。

環保署特別就服貿協議所列出之我方環境服務業開放項目之業別及行業對照說明如下:汙水處理服務業(CPC9401)、廢棄物處理服務業(CPC9402)、廢氣清理服務業(CPC9404)、噪音與振動防制服務業(CPC9405)、土壤及地下水汙染整治服務業(CPC9409)及技術檢測及分析服務業之環境檢測(CPC8676)列於服貿協議中,而這6項服務業均為自98年6月30日起已經分批公告為開放陸資來臺投資項目。也就是說,在本次簽署之服貿協議中,「環境服務業」並無新增開放項目。

我國環境服務業之開放範圍為我國加入WTO之承諾內容,且屬已開放陸資來臺投資項目。另一方面,陸方加入WTO時,僅承諾開放臺商與大陸合資。透過服務貿易協議,陸方承諾開放允許臺灣環境服務業者在中國大陸設立合資、合作或獨資企業,提供環保服務,取消「合資」之限制;且同意臺灣服務提供者在臺灣和中國大陸的工作實績,可作為在中國大陸申請之資格,此開放承諾將可解決我國業者長年來一直反映的赴中國大陸投資之經營及資格門檻限制問題(目前臺灣業者在臺灣的實績不能作為在大陸營業的申請資格),我方爭取到的條件明顯優於陸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