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從調適立法到調適訴訟?
氣候變遷調適立法的雙重困難當國際上第一次形成因應氣候變遷的共識,而於1992年制定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ited Nation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UNFCCC)時,調適就與減緩並列為因應氣候變遷的兩個主要策略。然而,相較於有定義、具體目標與義務要求的減緩,UNFCCC對於調適幾乎沒有提供任何具體的指示,也沒有國家累積足夠的調適經驗,各國立法者都在問:調適究竟是什麼,要怎樣立法因應?調適的概念不是新發明,然而氣候變遷的調適立法面臨雙重的困難。一方面,氣候變遷前所未有的具有大尺度與科學不確定等特性,加上其產生的負面影響不僅散佈全球各地、樣態層出不窮,還經常產生嚴重的人身財產損失,都超越個人、族群、甚至國家以往的調適經驗與能力。另一方面,氣候變遷的調適立法也與民主國家立法的型態與慣習不相合,因此形成非常高的門檻與障礙。民主國家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