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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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華仁:基本法常是綱要性的,通過以後政府需要執行,至於怎麼執行仍有賴後續的討論。最早的版本(2006)第14條是這麼寫的:政府應提升女性與青年參與農業相關決策、活動與經營之機會。條文解說的文字是:女性在農村社區的職能相當多元,但在農業永續發展的地位經常被低估;而青年之持續進入農業部門,乃是農業永續經營之所仰賴,因此本條要求政府提昇女性與青年參與農業產銷活動與決策之機會,期以落實基本法之目標。http://seed.agron.ntu.edu.tw/baa/clause.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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