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團體基於善念放生,用意原為護生,但因實際做法常有危害動物福利及破壞生態的疑慮,一直備受爭議,保育主管機關為了規範合適的放生行為,擬修訂《野生動物保育法》及增闢罰則。此舉引發部分宗教團體不滿,認為善行不該受約束,修法應顧及放生本質。
農委會林務局昨(6日)舉辦「放生活動法律規範研討會」,除由政府部門說明相關法令,並邀請幾位長期放生的團體與會,進行溝通。林務局表示,放生議題往往引發宗教團體與保育團體的對立,實需溝通、對話,希望透過研討會讓放生團體表達意見,促進交流與理解,進而達到護生的宗旨。
法律未解釋什麼是「放生」
林務局保育組野生物保育科長林國彰表示,現行法令並未對「放生」具體解釋,若採廣義的定義,則泛指將動物釋回自然環境。
包括動物救傷痊癒、研究捕捉後、圈養繁殖後的「野放」;增加漁業資源的「放流」;為生物防治目的所進行的動物天敵「施放」;或在藻類水草過度孳生的湖泊與水池「放養」食草性魚類以改善水質;寵物遭飼主「棄養」;以及「宗教放生」、「護生」等;都可說是廣義的「放生」。
林國彰指出,因不當放生,可能造成一些問題,其中尤以是否破壞自然環境,爭議最大。目前台中市、南投縣已公告「放生保育自治條例」,關於放生的法條則散見於《野生動物保育法》、《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漁業法》、《溼地保育法》、《國家公園法》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等。
修法方向:釋放動物均需主管機關同意
農委會修訂規劃以《野生動物保育法》、《水產動植物增殖放流限制及應遵行事項》為主。
主管機關依據《野保法》第32條所公告不得釋放的物種,是以「經飼養之保育類動物」為範圍,目前修法方案會擴及「一般類動物」及「非限於經飼養之物種」的釋放行為管理;至於相應之罰則規定於《野保法》第46條。目前法案剛通過農委會審查,送交行政院核定。
另外,目前放流的規定有農委會漁業署依據《漁業法》公告的「水產動物增殖放流限制及應遵行事項」,自2011年4月1日正式實施。依據《漁業法》第44條第8、9款,放流行為定義為「以流放、移植或放置等方式,於海洋、潮間帶及潟湖,投放經人工繁殖或飼養之水產動物親體、種苗活體」。許可本地種;禁止使用外來種、雜交種、基因轉殖種或其他不符合生態保育之物種。
根據漁業署資料,自2011年4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核准放流案件共計477件,尾數達65,988,459。漁業署也補助台灣漁業永續發展協會辦理魚苗放流工作,近年來平均每年編列約3,000萬元預算、放流約1,000萬尾魚苗。
不過現行法令規範的水生物放生地點,僅限於海洋、潮間帶及潟湖,未來修法則會比照其他國家,擴及內陸淡水域。
放生團體:善行不應受限制
與會者大部分都不反對放生,對於立法規範放生行為則有不同意見。大部分都表示願意聽從專家意見,進行正確的放生,但希望政府不要限制,認為這些限制會跟放生本意起衝突。即有與會者表示,有時看到需要救的動物,必須當下就救下來、釋放,若要經過同意,就來不及救了。
放生者往往因缺乏足夠空間以及經費,無法長期圈養獲救的動物,解救動物的同時,常需考慮能否立即釋放。
不過,漁業署代表則指出,在生態保育上,世界各國都傾向預警式管理,事先同意有其必須性。
「佛陀救一隻鳥,需要報備嗎?」一名會宗長老表示,放生人口1年約100~200萬人,放生是好事,既有的法律也已足夠,建議應以鼓勵來取代處罰,不要事先報備,給人自由表達的空間。
「上百場放生,有一、二次做不好,就被媒體報導放大。」海濤法師認為,因為小小的事情,經媒體報導放大,而使得好的事情遭到約束,造成打壓,還要事先報備。「只要地點正確,放對地方就好了,不需要報備;如果做不好,讓人檢舉,再去約束就好了。」
海濤法師抱怨,為何現在連放生地點正確都要報備,「我們有上千人做好事,現在卻為了一些小小的負面消息,讓好事變成犯罪,還須事先報備,以免萬一被抓。」他質疑,「慈悲需要罰款嗎?」他認為,做學術研究的非放生者,他們的報告(指林務局委託的研究)只能參考,不能以此作為法律處罰依據。
限制放生違憲?
更有律師說明限制放生,等於限制了「表達意見的自由」和「宗教自由」。
謙信法律事務所律師李宜光指出,憲法保障人民表達意見的自由,放生是人民表達意見的一種方式,事前許可制等同於事前檢查言論,可能違憲。限制人民的意見表達和宗教自由,已經超越憲法的授權。
李宜光建議修法要更完善。他建議採用事後報備,並考慮比例原則;例如「放一條魚是不是也要報備?」應考慮是否影響生態,達到一定尺度才須報備。
至於46條所規定的罰則是否有必要?李宜光認為目前放生的目的都是善意的,與其處罰,不如以鼓勵、獎勵、教育的方式取代。「可以輔導放生團體,正確放生,導引到符合生態原則的放生,達到雙贏的目的。」李宜光說,也可考慮由民間自主管理,放生團體只要知道錯放就是放死,會避免錯誤的行為,以節省政府的管理資源。
生態團體:放生蛇難存活
生態旅遊協會代表則指出,曾在短短100公尺的路上看到20隻被壓扁的蛇;野外的蛇若被發現,往往是刻意打死或輾斃。
台中市野生動物保育學會協助台中市消防隊處理捕獲的蛇,則遭遇無處可野放的困境。學會代表表示,目前通報的6000條蛇當中,有一半是毒蛇,也有保育類蛇種。台中市雖有放生的自治條例規範,經過調查29區只有1區贊成跨區野放,建議主管機關最好能有一套標準可供依循。
關懷生命協會代表則質疑,常在鳥店目睹圈養的籠舍過於擁擠,有違鳥類權利。畜牧處動物保護科長林宗毅提醒,鳥店如果違反動物福利,應向地方政府檢舉。
放生 消災救難?
有與會民眾指出,鳥店並非只賣給放生的人,卻因一些不當對待的圖片,引起民眾對放生的誤解。放生常是救下即將被殺的生命,社會大眾不該只是看表面,也應了解這些背後面臨的宰殺。反對放生是誤解放生的意義,加上媒體放大才會產生心理恐懼感。「如果沒有放生,鳥類早就滅絕了。」
也有與會者認為,放生能消除業障,防災救難,若是人類不能吃素,放棄殺生、吃肉和墮胎,就必須持續放生行為。
也有與會的放生者表示,翡翠水庫的瑞士級水質,是因他們半夜放了數萬隻大頭鰱以及草魚的關係。兩種魚都是清道夫角色,可以去除水庫優養化。若是要說對生態影響大,吃肉、畜牧業影響更大,飼養牛群產生的牛糞,會變成甲烷,破壞大氣層。「因為大家不可能吃素,所以才要放生。」
放生蚯蚓 一隻賣2.5
根據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2004年針對台灣宗教團體放生現象調查,全台每年放生金額至少在2億元以上,而各種動物則超過2億隻。有與會者質疑數據不正確,以價格最便宜的蚯蚓來說,1盒10隻,就要25元。
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執行長朱增宏則說,放生若能防災救難、淨化水質,應該會讓人樂觀其成,但關鍵在於慈悲。放生是緊急危難的救助,是針對每個個體考量,沒有人會反對;若是原來鳥活得好好的,抓來放生、剝奪其生存權,甚至為了放生大量繁殖,是不是符合慈悲心、放生之後是否造成其他動物危難,都應考慮;若能慈悲為懷,立法反而是次要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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