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個問題是古蹟的認定問題。目前地方政府除了少數幾棟明星級的歷史建築是由建築史者發起保存或提報古蹟,其它主要都是透過地方文史工作者和社區工作者發掘,再經由鄉鎮公所提報,或者是由縣級政府透過諮詢學者專家之後,再主動發掘提報。評審委員的組成,成員主要是由歷史學者及建築史學者;評審的組成就大概的說明了古蹟的標準,其中包括年代的久遠程度不同、或者是建築藝術的精緻度不同......等等。
因此換成另一種說法,就是縣級古蹟的認定好像只是在尋找國家級古蹟的「次級品」一樣。也因此在古蹟指定的制式表格上,都有一欄註明內容是「是否建議提報為國(省)定古蹟」。其實更諷刺的是「評審委員」也是「次級品」。以我為例,我是地方政府的古蹟審查委員,我的老師們大部份都是國家古蹟的評審委員,評審中的歷史學者的情況也都一樣。在整個歷史建築保存中扮演最積極角色的社區工作人士,總是在評審會中列席說明而已,而不是擔任評審的工作。也因為認定的標準是越往地方越寬鬆,因此如果假定推展順利的話,未來指定的數量也會呈現金字塔型的結構,上層的國家級古蹟較少,中層的縣級古蹟略多,下層的地方的歷史建築更多。但是預算編列的數額和時程,卻不太可能按照這種金字塔模式來分佈。
由於對價值認定的標準是以國家級古蹟的標準,因此相對的在修護技術和修護觀念,在執行時也會很容易延續著國家古蹟的修護模式,也因此規劃預算的編列自然也是延續著舊有方式。因為如此,部份縣市政府指定了大量的縣定古蹟,但是在預算編列時便遭遇財政上的困難,而也有部份縣市政府為了避免預算編列的困難,至今仍未辦理任何一件縣市級古蹟的指定工作。以高屏地區為例,過去兩年內,高雄縣的民政局及後來的文化局共進行了至少兩次以上的縣級古蹟的指定工作,而一水之隔的屏東縣的民政局則至今尚未有任何古蹟指定的動作,改制為文化局之後也並尚未進行這項業務。同時在高雄縣的古蹟認定工作的分佈並不均勻,美濃、旗山地區由於社區文化工作和地方文史工作較為活躍,因此指定的數量也較多。
另外,從整體的關點來看,古蹟的認定是否仍然是以建築學者和歷史學者的角度來看,是值得商確的,或者應該在決策權力上加入其它不同的角度。但是古蹟的認定至少應該是多元的標準來認定,而不是單一文化資產的角度來認定。評審委員的組成結構固然應該檢討,但是評審程序和制度更是應該檢討,或許考慮將社區公聽會或者是其它程序納入到評審制度當中。
第三個是建築文化資產類型的問題。對於行政作業單位、審查成員或者是提報單位而言,更直接的疑問,是除了過去我們在古蹟指定的幾種類型之外,到底還涵蓋那些其它的類型,「官方認定」的標準和程序又有什麼不同。建築物、城牆、橋樑、墳墓和考古遺址等具體的構造物是大家較熟悉的保存對象,河道、樹木、道路、船鑑及現代化工業機械相關設備則較為陌生,聚落、工廠場區、河川、樹林和民俗傳說事件的位置較容易引起爭論。
例如,如果我們將大型船艦納入到歷史建築的項目中,在觀念上只是將建築「不可移動」的概念,轉變成也接納「可移動」的概念,或者是將「巨大形體的文物」看待為「建築物」而已,但是對於執行層面上的影響就有很大的改變,包括評審委員的組成結構、維修經費的規模及名目、保存及再利用的可行性、或者是評審觀念的改變,這些種種因素都會決定我們要將那些船艦保存下來,或者是將那些船艦送進拆船廠。相信港市合一之後的高雄市,也很快就會遭遇這樣的問題了,也許未來的高雄市文化局或者是港務局要開會決定將那一個碼頭列為歷史建築,並且停泊了幾艘不同類型的船艦,而這些船艦或許扮演文化場所、博物館、抑或許是扮演一個小鄉鎮的角色。
歷史建築進行維護及使用及經營的過程,應該朝著都市整體性及社區性的方向發展,因此反應在事權結構上,或者是預算的結構上,應該是要有更多樣性的變化。(完)
【文章連載】■從竹田火車站的保存現況看地方建築的價值 (上) (中) (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