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03月25日
作者:關懷生命協會
花蓮縣公立收容所發生「狗吃狗」事件,突顯台灣公立收容所普遍存在的管理問題,而這關係到公立收容所的根本「定位問題」。
動保法通過已近四年,但是大多數縣市鄉鎮的捕犬、收容作業,都還是由清潔隊所管轄,他們的「職業慣性」,很難不將將生命當垃圾!事實上,公立收容所不管再怎樣美化、掩飾,美其名為「動物之家」、「中途之家」--說穿了,其實就是「垃圾銷毀所」!
政府心態如此,老百姓也好不到哪去,一聽到收容所要蓋在自家附近,不管三七二十一就拉白布條抗議;對於附近的私人流浪動物收容所,則宛如「眼中釘」般處心積慮將之趕走。這樣的態度,其實也可以理解而令人同情--在大多數收容所都管理不佳的情況下。但是,即使將收容所設在山巔水涯,卻還是有不少民眾覺得:為什麼要花我的納稅錢去替不負責任的飼主收拾善後?這不是變相鼓勵棄養寵物嗎?
如果這樣的邏輯行得通的話,那麼老人院、孤兒院、精神病院、植物人安養院……不都該受到同樣的質疑?如果人(的收容所)就應該,動物(的收容所)就不必,這不是「人類沙文主義」的心態作祟嗎?正因為造成流浪動物問題的是人不是動物,認為流浪動物是問題的是人不是動物,所以更有正當的理由設置動物收容所--庇護那些遭人遺棄、虐待、屠殺的生命。
然而,公立收容所從來就不是為「庇護」而設立,而是垃圾「銷毀」之前的存放處而已。如果這種制度不改,不將流浪動物的捕捉、收容作業從環保機關(環保局、清潔隊)回歸動保機關(防治所?),由合格的動物保護員負責一貫作業,那麼我們敢保證--「狗吃狗」事件絕對不會到此為止!
資料來源:台灣動物之聲電子報 http://www.lca.org.tw/index.a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