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試5年 原民自治暫行條例草案辦公聽 | 環境資訊中心
台灣新聞

先試5年 原民自治暫行條例草案辦公聽

2015年05月13日
本報2015年5月13日台北訊,賴品瑀報導

立院內政委員會13日進行「原住民族自治暫行條例草案」公聽會,但在理想跟現實狀況中,與會學者與原民團體意見仍分歧,「別想著一次打全壘打,先讓我們站上打擊區吧。」部分已成立民族議會的地區認為不能再拖,即便不完美,先上路再調整也可以。「但也許這草案不在民族自治的球場裡。」也有學者與團體認為此草案不涉及土地與財源,只就文化方面談自治,更有矮化限縮的問題,只能稱得上是「原住民地區的地方自治」,若同意此草案將是自我閹割、根本割地賠款,不可因陋就簡而草率上路。

2014年利稻部落成員卡法司在向陽山插下樹枝,誓言收回土地、追求自治

2014年利稻部落成員卡法司在向陽山插下樹枝,誓言收回土地、追求自治。

「原住民族自治暫行條例」草案在今年2月通過政院院會,原民會當時便強調是「階段實踐」民族自治,主要先期推動民族自治、確認民族自治空間、強化行政主導扶助、輔導各族試行自治,因此也有明訂此條例只有5年壽命。

未來原住民族自治區於設置滿5年,或過半數民族設置族區自治政府後,原住民族自治政府依據推動成效及民族意願擬訂「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待「原住民族自治法」公布施行後,此暫行條例就會廢止。

雖然《原住民族基本法》通過多年,在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2項也有規定「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但2010年原民會提出「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時,面臨相當大的爭議,連各行政機關也有反彈。

如今原民會轉向提出「原住民族自治暫行條例」,其中條文從原本的83條減至28條。原民會更指出我國自行憲以來從未實踐原住民為主體的自治經驗,因此為確保原民自治制度健全發展而採「階段落實」,在正式實施原民自治前,由政府先輔導以保障權利。

此暫行條例將各部落統整為一自治政府,並有自治區、族區、部落等層級,自治委員則來自各族區,未達2千人的區域以部落為單位推舉代表,超過2千人則由該地區具原民血統的中華民國公職人員或民間團體推舉。

但自治政府仍下屬於行政院,並由原民會主委兼任政府主席,與自治事項限縮,只能接受有公權力的機關所委託辦理的事項等,讓自治政府歸在行政院轄下,代辦部分原民會的業務。

立委孔文吉及賽夏、卑南民族議會成員等,認為自治的腳步不能一再拖延,因此盡快「先站上打擊區」,讓政府與族人藉此暫行條例開始試辦,即便這個暫行條例不夠完美,但可以陸續調整。

「這不是原住民要的自治」、「假自治」、「鳥籠自治」、「只能自治唱歌跳舞」等,學者與小米穗基金會、原住民族青年陣線、台灣原住民族政策協會等團體如此痛批,強調此草案未與原民充分溝通,更嚴重的是欠缺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等原民自治權相關規定,與未將原住民族定義為擁有公權力的「公法人」。

對此,學者與原民團體仍遲疑,「也許這草案不在民族自治的球場裡。」輔仁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鄧川如指出,由於並非相關的體制都以原民為主體,此暫行條例比起民族自治,也許更像地方自治,質疑此條例真能實踐原民自治。東華大學民族發展與社會工作學系教授施正鋒說的更直接,指出由於自治政府仍屬行政院所轄,連地方自治都不如。「沒有土地怎叫自治區」施正鋒強調,指出除了土地與財源,尚有行政、立法、司法權都未取得,這樣的自治「只是沙灘上的堡壘,欺騙原住民」。

「權利義務沒講清楚,這個暫行條例也只是空的。」立委高金素梅認為此暫行條例並無意義,因為從實務來看,當中許多規定都是現在就可以依照原基法來處理,而原基法因為相關子法還沒完整而無法處理的部分,卻也不是這個暫行條例通過後就能解決。高金素梅建議,同樣要花5年時間,不如由原民會發動5年計畫,協助每一個族自己提出想要的自治。

高金素梅更強調,比起這個自治暫行條例,落實原基法、公告傳統領域會更有幫助。

作者

賴品瑀

新店溪下游人,曾在成大中文與南藝紀錄所練功打怪撿裝備,留下《我們迷獅子》、《我是阿布》兩部紀錄片作品。現為人類觀察員,並每日鍛鍊肌肉與腦內啡,同時為環境資訊電子報專任記者,為大家搭起友誼的橋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