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掉「暫行」改「推動」 原民自治條例草案出委員會 | 環境資訊中心
台灣新聞

拿掉「暫行」改「推動」 原民自治條例草案出委員會

2015年05月25日
本報2015年5月25日台北訊,賴品瑀報導

立院本會期將進入尾聲,25日《原住民族自治暫行條例草案》也出了內政委員會,為了更明確表達此法案的目的是為了推動之後終極的原住民族自治法,委員會將條例名稱以「推動」取代「暫行」二字,此案將在協商進入院會審查。

20120728杉原灣,反美麗灣音樂會 賴品瑀攝影
圖說:20120728杉原灣,反美麗灣音樂會
攝影:賴品瑀

雖然《原住民族基本法》與《憲法增修條文》皆提出政府應協助原民自治, 但2010年原民會提出《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時卻並不順利,因此轉為提出《原住民族自治暫行條例》,其中條文從原本的83條減至28條。

原民會提出「階段落實」的概念,提出開放部分政府權限讓民族政府試辦,原民會主委林江義表示,此條例的意義為階段性的整合與提供操作試辦的機會,因此當中寫明落日條款,強調此條例只有5年壽命。也因此立委陳其邁、高金素梅、鄭添財等分別提出用「推動」二字替代「暫行」的類似意見, 以求名稱能更強調此法的目的與任務所在。

此條例中規劃,由行政院設原住民族自治政府;原住民族自治政府下則由各族或聯合族區組自治政府。在自治政府置原住民族各族委員組成委員會議,主席將由委員推舉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但在過半數民族完成設立族區自治政府前,主席將由主管機關首長,也就是原民會主委兼任。 自治政府的預算則由行政院納入中央政府總預算,主管機關原民會將設原住民族自治基金,供實施自治之用,基金規模為新臺幣100億元。

至於這暫行的5年當中,民族自治政府完成建置後將辦理的事項,在第17條規定有推動傳統社會服務、民族教育、文化及語言、自然保育及自然資源管理、事業經營及管理為主要職權。原民會強調條例中的自治項目與2010年所提出的《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所定幾乎相同,第20條也規定了族區自治政府成立時,法律及相關各級政府要依第17條規定將管轄權限移轉予族區自治政府,未配合修正者將由行政院公告變更管轄。

而第24條規定,設籍在自治區內的原住民將享有接受民族教育、獵捕野生動物、採集公有林林產物、野生植物及菌類、採取礦物、土石與利用水資源等權利。因此包括野生動物保育法 、森林法、土石採取法、水利法、國家公園法、礦業法、溫泉法、文化資產保存法等法令都有部分條文需進行轉移。

先前立院為此召開公聽會,會中不少意見對於此條例仍有疑慮,關注焦點多為目前避談土地與財產權、是否符合族人由下而上參與的原則、民族自治政府在原民會之下的位階問題與民族政府不具公法人資格等。

在內政委員會中,原民會多以「目前為試辦,相關問題留待終極的自治法中解決」來回應這些質疑,認為在試辦的過程中,可讓族人討論出各族希望的自治模式,但也遭陳其邁等立委質疑此條例並無明確提出暫行以後的指向性目標為何。在此次會議中,例如關於狩獵與森林使用的部分,也仍可見高金素梅等原住民立委與林務局仍無共識的狀況。

而原民會在草案說明中指出「我國自行憲以來從未實踐原住民為主體的自治經驗」更遭到砲轟,直指即便不談千年來的自治事實,國民政府來台之前的日治時代,亦有原民自治的經驗,林江義也有所回應,解釋之前的自治為「部落」為主,然目前自治法案是以「族」來思考,因此狀況不同,也的確沒有這樣的經驗。

作者

賴品瑀

新店溪下游人,曾在成大中文與南藝紀錄所練功打怪撿裝備,留下《我們迷獅子》、《我是阿布》兩部紀錄片作品。現為人類觀察員,並每日鍛鍊肌肉與腦內啡,同時為環境資訊電子報專任記者,為大家搭起友誼的橋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