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企」課稅否? 農委會:先釐清自力經營、營利事業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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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企」課稅否? 農委會:先釐清自力經營、營利事業

2016年03月16日
本報2016年3月16日台北訊,賴品瑀報導

16日立院經濟委員會,由農委會進行業務報告,其中委員質詢聚焦於農企課稅議題,與森林法、原基法兩法涉原住民傳統領域的競合之處;亦有委員關注農會改革與及台灣漁業遭歐盟發黃牌的因應之道。

本月初財政部指知名蛋雞場「石安牧場」等大型農企,應比照企業繳稅並追繳過去五年營所稅,雖財政部隨即澄清初級農產品免稅規定未改,但引起財政部與農委會討論,兩方當時表示,將持續研議可供認定「農民自力經營」與「營利事業」的標準。

20160316經濟委員會 農企課稅

立委林岱樺對農企課稅議題,提出一級產業不論是否公司型式都不該課稅的意見。攝影:賴品瑀。

成立公司賣農產  財政部:「有所得就要課稅」

所謂「農民免稅」是什麼意思?依照目前所得稅相關規定,其實並未明文規定針對農業免稅,而是因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了個人綜合所得屬「第六類:自力耕作、漁、木、林、礦之所得」時,成本及必要費用計為收入的100%,這樣的計算方式讓農民的所得額計為0,因而免繳個人綜合所得稅;但農民若有其他收入來源,如營利所得,仍須繳稅。

財政部次長許虞哲接受質詢時表示,農民養牛產奶屬自力耕作,沒有課稅問題,但若成立公司、販售農產品,「只要有所得,就要課稅」。

農委會主委陳志清在報告中指出,現行稅制在「自力耕作、漁、牧、林」與「營利事業」兩者間認定並不明確,徵納雙方常有認知落差。例如當小型家庭農牧場經驗規模擴大時,便受財政部認定為營利事業,經營所得不再適用「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的規定,需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或併入個人綜合所得中的營利所得。

課稅提高生產成本  恐衝擊從農意願

希望兼顧農業競爭力的提升與賦稅公平性,農委會提出,將會同財政部綜合考量包括生產經營型態、員工人數、銷售方式、銷售收入、經營規模等條件來釐清自力經營與營利事業的界線,但農林漁牧業產各自型態差異頗大,仍須多方收集採樣現況。

陳志清指出,為了因應日後加入TPP等開放市場的衝擊,農委會積極輔導農民朝規模化經營,以提升產業規模效應,來加速農業轉型升級加值,但課稅使農業生產成本提高,可能削弱家庭農牧場規模化經營的意願,影響農業施政推行。農委會擔憂將衝擊活化休耕地、小地主大專業農、鼓勵農青從農等政策,將導致從業人員老化、退出,更使初級農產品的自給率降低。。

召委林岱樺指出,支持二三級產業課稅,但要求農民「自力耕作、漁、牧、林」屬一級產業時,不論是否公司型式都不該課稅,才能鼓勵農民進步發展,對抗將來TPP等衝擊。

委員會以臨時提案對農企課稅議題,提出意見。攝影:賴品瑀。

作者

賴品瑀

新店溪下游人,曾在成大中文與南藝紀錄所練功打怪撿裝備,留下《我們迷獅子》、《我是阿布》兩部紀錄片作品。現為人類觀察員,並每日鍛鍊肌肉與腦內啡,同時為環境資訊電子報專任記者,為大家搭起友誼的橋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