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仍是統治者的工具? 集遊法剝奪人民集會自由」公聽會會後新聞稿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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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仍是統治者的工具? 集遊法剝奪人民集會自由」公聽會會後新聞稿

2006年07月20日
發稿單位:立法委員田秋堇辦公室

緣於近來不斷發生人民團體之公開活動頻遭政府打壓事件,由數個民間團體所聯合組成自身的「集遊惡法修法聯盟」,18日在立法院召開「法律仍是統治者的工具?集遊法剝奪人民集會自由」全民公聽會,並邀請多位因『集遊法』不當管束致人權受到侵害的社運人士到場,共同對社會痛陳他們被打壓的具體經驗。

田秋堇立委出席該會並於會議中表示,「公民不服從」(civil disobedience)不僅是公民對於他所反對之政策的一種抵抗,更可讓政府知道人民的不同想法,把問題揭發出來,迫使社會大眾面對問題,尋求更合理的解決方式,德國甚至將「公民不服從」納為憲政體制的一部份。她表示,由於自己過去亦曾參與反對運動的街頭抗爭,故能夠深切體會集會遊行權對無權無勢的異議者或受害者來說,往往是其唯一可以爭取發聲的機會,也是基層異議者唯一有效的「參政」管道。她引述西方學者德沃爾金與漢娜.阿倫特的觀點,呼籲執政者對待基層異議者,須審慎區分公民不服從與一般刑事犯罪的差異,萬不可以驅趕「賤民」的態度來粗暴對待。

田秋堇指出,世界上絕大多數民主先進國家為保護人民集會遊行權利,多採「報備制」或「自願許可制」的方式,亦即由集會遊行者自行決定是否要向道路或場地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例如:在德國,集遊者僅須於集遊前48小時向執法機關報備登記即可,而報備的用意是為了取得主管機關的優先保護,不似我國現行『集遊法』採取「強制許可制」,規定集遊者必須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同意後方能行使集遊權,令集遊者於權利行使過程中處處受限、動輒得罪。她同時說道,許多先進國家並未針對集會遊行另訂專法,例如:在日本,人民集會遊行僅以既有之公安條例和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來適度規範,但仍然可以兼顧社會民主與公共安全。

而我國『憲法』第14條雖規定:「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但,國民黨政權於解嚴後所頒訂之『動員戡亂時期集會遊行法』與『國家安全法』卻嚴格限制了人民自由集會遊行活動的範圍,儘管「動員戡亂時期」用字已於民國81年修法刪除,但現行之『集會遊行法』卻仍有若干條文內容延續著當時國家對集會、言論自由的箝制,遠遠背離了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之精神。而『集遊法』第4條「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言論之規定早已名存實亡,現在也沒有警察敢去干涉集會言論內容,此條文不廢除只會徒增警察執法之困難。

最後,田秋堇主張應以廢除『集遊法』為最高目標,並將集會遊行許可制改為報備制,方能真正落實憲法保障人民集會自由之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