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社會訴求-向新政府質問-向檜木國家公園催生聯盟喊話 | 環境資訊中心
國家公園

向社會訴求-向新政府質問-向檜木國家公園催生聯盟喊話

2001年01月05日
作者:楊正斌 (全國山地原住民鄉長聯誼會)

政策始終來自民意~

請聆聽部落的聲音、尊重原住民的想法

各位關心原住民的朋友們:四百年前,台灣是「福爾摩莎-美麗之島」。原住民族以千百年來傳統的方式生活在島上,與這片山林和諧共存,從未產生任何生態環境上的危機,而原住民族傳統的生活方式就是關鍵!

如今,淨土已成垃圾場,山林凋敝,土石流橫行,野生動物瀕臨絕種,而島上的原住民族也消失了十多個民族。我們要大聲說:這片山林的浩劫與土地的災難,原住民族的傳統生活方式不是兇手!元兇是入侵者的貪婪與無知!

政策始終來自民意,而在本案我們看不到來自基層的民意在那裡?來自政策影響範圍內的民意在那裡?來自山林原住民的民意在那裡?我們很想知道,居廟堂之上的執政者,是否真正關心原住民心中的企盼?從整個規劃案的過程,我們看不到新政府的誠意在那裡?如今,棲蘭(馬告)國家公園設置案,區域劃定在四個泰雅族鄉轄內(台北烏來、桃園復興、新竹尖石、宜蘭大同),但針對本案行政院研考會卻從未派人到部落說明或任何協調,就匆匆指示內政部依國家公園法第七條之規定,儘速進行各項計畫研擬之相關作業,換言之,在未取得政策影響範圍內標的人口之意願及共識前,即對外宣佈要進入政策形成之過程。

這樣草率的政策形成過程,實在有失週延,並深深影響本地居民表達之權利及生存權益。於是,我們想要反問新政府,為何在核四案的處理,執政當局可以用bottom-up(由下往上)的政策規畫方式來處理,卻要用top-down(由上往下)的罷權運作模式來對待原住民?莫非身處山林的原住民不如貢寮居民。另外,規劃單位放著合法存在及產生的行政體系及民意代表,動員缺乏正當性及合法性的政策外圍組織(長老教會、民族議會),運作一個政策系統的支持力量產生,亦是莫名其妙的民意匯集及政策評估的拙劣操作。



親愛的社會大眾,您們以為我們不想永遠保有這一片祖先流傳下來美麗的山林嗎?不想留給下一代美好的生活空間嗎?恰巧相反,原住民並不反對生態保育,我們反而是從生態的多樣性長期孕育珍貴的「經驗知識」並且作具體的運用。催生聯盟人士如是說:「只有原住民在高山上能安居樂業,台灣的山林問題才能得到終極的解決。」「原住民與國家公園並不必然是對立的,許多世界先進國家的國家公園與原住民是共存共榮的。」只是我們要問:設立國家公園真是唯一的生態保育方式嗎?設立國家公園之後,原住民真的可以『安居樂業』嗎?以現有的錯誤政策真的可以保證原住民不成為環境保護的犧牲者嗎?以現行的法律(註1)可以實現一座共存、共榮、共管的國家公園嗎?



如今,因為棲蘭(馬告)國家公園設置案,使得原本平靜的部落,也喧囂塵上,既有的gaga規範、部落統治、獵場領域,因為政府不當的幕後操作而影響到部落間的和諧。(註2)教會牧師與牧師間、教派與教派間也因為政治上的立場不同而形成對立、造成意見之衝突,原本應該純淨的信仰場域滲入了擾攘不堪的政治色彩!



理想未建立在可被實現的基礎上,充其量只是美好的想像;承諾未伴隨具體的保證,很可能就是包著糖衣的陷阱。因此,我們反對急就章的設置規劃作業,我們也反對一個虛無飄藐的保障,我們更反對一座沒有獲得祖靈祝福的「國家籠子(公園)」!(註3)



註1:依現行國家公園法規定(第七條、第十三及第十四條)來看,所呈現出的涵義是:內政部可以不必經過立法權的監督,直接限制居住於國家公園區域內原住民的權利(原住民於固有居住區域遷徙之自由、私有農地開挖整地、原住民祭祀喪葬、收採原住民耕作物...等)。此點,明顯違反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事項應以法律定之的原則,由此觀之,是以明文規定國家有侵權行為之保障及違法行政之虞。



註2:經查,內政部所公布的「馬告檜木國家公園咨詢委員會」名單產生方式並無考慮到部落自治及平衡的原則,名單中並未列有宜蘭縣大同鄉的代表(土生土長或具有民意基礎的代表人),反而選擇口袋名單裡面的棋子,進行片面諮詢的運作(本鄉部落的事務交由非本鄉部落的人代為決定及發表意見)。部落的耆老如是說:「這樣的情況如果發生在國民政府來到台灣前,是會引起領域間的爭執與部落間的戰爭的!」



註3:面對祖傳的聖地即將劃為高限制性的國家公園時,部落的耆老憤怒的說;「我是人,不是被圈欄飼養的動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