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今野生動物保育法已有尊重原住民祭典開放狩獵的條款,而這次引發爭議的「丹大試辦狩獵事件」卻是主管機關和學者另闢蹊徑,且遠期目標正是2004年12月28日蘋果日報所刊登--娃力思.雅蒙所撰文中反對的「娛樂性狩獵」!該文作者一方面承認狩獵文化已淪為「商業」,另一方面又推崇說其精神不死、體現人與自然和社會關係,因此不能有任何限制,更不能禁止、必須恢復「傳統領域」和開放狩獵,才是「遲來的正義」云云。 其實個人認為這次爭議的最大關鍵是--「淪落的」商業性狩獵無法禁絕,卻用原住民文化權及生態主義論述,企圖引進娛樂性狩獵。
對動物福利嗤之以鼻
其實原住民狩獵議題涉及環境權、動物權與人權三種意識形態的社會關懷,爭議本身也常因意識形態的對抗、以及公共政策和學術倫理欠缺健康的討論文化而顯得無法對焦。 環境權的主張並非「鐵板一塊」,相較於強調萬物皆有其「內在價值」的深層生態學、自然主義,我們的保育機關、保育官員,甚至學術圈,在思考保育問題時,卻都比較傾向「為人所用的價值」以及「管理主義」。對於先進的保育觀念:慎始原則(Precautionary principle)、動物福利科學等,不是麻木不覺,就是往往將之套上「道德」的框架,認為不夠專業而嗤之以鼻! 人權觀點對抗動物權的兩面盾牌是文化權或生存權。而所謂的「狩獵倫理」,則是因應環境倫理:強調「合理利用有益於野生動物族群的永續」。
開放狩獵前檢討諮商
不過,人權與動物權雖因關懷的對象而有衝突,在思考邏輯上,卻並非沒有對話的空間。相較於環境權是集體主義的展現——例如強調「覆巢之下無完卵」;動物權(包括動物福利主義)和人權則是個體主義的維護——反對以集體的利益為由犧牲個體。差別只在於,願不願意將關懷的(生命)圈子擴大,以及擴大到什麼程度。 進一步而言,動物權與人權有三個「反壓迫」的共同語言:1.不能因為要促進善,而為惡。2.集體權益的獲得不確定,但個體的犧牲卻是確定的。3.權益被犧牲的個體,正好不會是因為有個體被犧牲而得利的生命。
回頭來看「丹大試辦狩獵事件」,就林務局的本位立場而言,應該解決的是盜獵與山產店的市場機制如何破解,並將「族群量並未明顯減少」以及「生物資源平衡點」的研究公布,接受檢驗。身為保育主管機關,明知「開放狩獵」會引發爭議,就應該在「試驗之前」就「邀請民間團體、在地住民與相關單位,全面進行檢討」,而不是遭致抨擊之後才故做姿態說要開放討論! 而主管原住民權益的機關「原民會」或是原運人士,在面對同樣是弱勢、邊緣的「動物權」價值觀時,(基於前述三個共同的「反壓迫」觀點)應該不是一昧的強調「文化權」、「生存權」,而是積極尋求對動物個體傷害最低的文化發展,以及具有替代性的經濟誘因--例如,與保育主管機關共同推動「以眼睛或鏡頭來觀賞動物」的觀光(甚至是運動)的價值,創造新的原住民(保育)文化。
政府及學術界成幫兇
在這個議題上,我們看到的是當前台灣政府(和學術界)的普遍「亂」象:該守本位的時候,逾越本位;該拋棄本位的時候,卻抵死堅持自我。於是學術研究成了一種「保育暴力」,狩獵倫理成為「保育民粹」,而爭取原住民權益的力量,也難免被質疑是一種「原住民政治正確」、破壞台灣脆弱生態的幫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