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氣候變遷不能等 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出爐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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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氣候變遷不能等 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出爐

2006年09月21日
2006年9月21日 本報訊

行政院於昨(20)日審查通過了「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近日將送請立法院審議。自2005年2月16日京都議定書生效一年後,環保署研擬完竣該法草案並提報行政院審查,整合各部會意見後,對立法的必要性和立法內容達成共識,環保署表示,該法將為台灣因應氣候變遷、採取溫室氣體減量行動,寫下嶄新的一頁。

環保署張國龍署長表示,台灣為海島國家,對於氣候變遷所造成的衝擊影響將不可避免,推動溫室氣體減量絕對是「現在不做,明天會後悔的工作」。

近年來政府部門召開全國能源會議、國家永續發展會議及經濟永續發展會議,對於溫室氣體減量法的加速立法,在會議中皆列為共識意見。在各界期待下,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終於出爐。

環保署表示,台灣雖因國際地位特殊,無法簽署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與京都議定書,但制定溫室氣體減量法是善盡與國際共同保護地球環境的責任,且在國內推動溫室氣體減量時,有所法源依據,並減少溫室氣體減量決策的不確定性。

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的立法原則包括:承擔共同但有差異的責任,以成本有效及最低成本來防制氣候變遷,並追求永續發展;由行政院整合政府各機關一起推動,規範環保署為本法之中央主管機關,並規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相關權責;漸進式推動減量:因減量工作非一蹴可及,須漸進調整減量能力,如提升能源效率及發展再生能源、進行產業之溫室氣體盤查登錄及查證、溫室氣體排放效能標準管理,再逐步進入總量管制與排放交易制度。

此外,溫室氣體減量法亦具有三項特點:(一)本法為預警法,全球氣候變遷將危害國家永續發展,我國應及早面對並採取調適及分階段減量行動;(二)本法為跨部會法案,將由行政院整合推動;(三)本法啟動全民參與機制,明定公部門等應加強全民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