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1月10日
摘錄自2017年1月9日中國新聞網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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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浙江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海洋幼魚資源保護促進浙江漁場修復振興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以地方人大專項決定形式為海洋漁業資源保護工作提供法制保障,在全國範圍尚屬首例。
浙江是海洋漁業大省,浙江漁場素有「東海魚倉、中國漁都」的美譽。但由於長期以來粗放型發展方式等因素的綜合影響,漁業資源衰退十分嚴重,大黃魚、墨魚等幾乎成了「出水文物」,而「筷子」帶魚、「紐扣」鯧魚等卻十分常見。據統計,2015年浙江省國內捕撈總產量約345萬噸,其中100多萬噸是經濟魚類幼魚和各類海產的幼體,對漁業資源造成了嚴重破壞。
根據浙江省漁場修復振興工作推進實際,《決定》選取了帶魚、大黃魚、小黃魚、銀鯧、鮐魚、三疣梭子蟹等6種常見主要種類作為重點保護品種,授權漁業部門制定一定時期內的最小可捕過渡性規格。考慮到出海捕魚難免捕到幼魚的情況,《決定》規定,捕撈漁船和捕撈輔助漁船帶回的保護品種幼魚總量不得超過本航次裝載漁獲物重量的20%(其中燈光圍敷網作業帶魚幼魚比例不得超過5%)。同時,禁止在農貿市場、超市、臨時攤點等各類市場和飯店、大排檔等餐飲場所銷售未達到當年最小可捕規格的保護品種幼魚,從源頭減少對海洋幼魚資源的破壞。
為切斷休漁期非法捕撈水產品的產業鏈,《決定》還規定在伏季休漁的一定時期內,禁止銷售帶魚、大黃魚、小黃魚、銀鯧、鮐魚、三疣梭子蟹、龍頭魚、蝦蛄等8種常見主要海洋捕撈冰鮮或活體水產品,督促捕撈漁民嚴格遵守海洋伏季休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