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難道可以蒙蔽自己的眼睛、就不會預見災害發生,也就沒有責任了?」參與日本311海嘯大川小學受難兒童國賠案的律師齋藤雅弘如此反問。此案替23位受難學童控訴了學校與地方政府怠於作為,沒有負起預見災難的責任,讓這些學童犧牲的不只是天災,更是人禍。
小林村在2009年前因八八風災遭土石流淹沒,造成462名村民不幸罹難,家屬向高雄市提告,聲請國賠5億9000萬元,卻連吃了兩次敗仗,目前再次提出上訴。法扶6日舉辦研討會,找來日本311海嘯受難學童國賠官司的律師齋藤雅弘、吉岡和弘,借鏡該案在一審得到勝訴的原因。不但要為小林村受難者討回公道,更是為未來可能有的更多災害,強化相關論述。
打破觀念 日311海嘯國賠一審勝訴
近年極端氣候一再造成複合性的災害,約是921地震後,台灣社會上逐漸開始有以國賠訴訟等方式,系統性向政府咎責的作法,主要論述是國家獨佔著資源與資訊,卻在災難來時沒有作為。但這些國賠案,至今仍未取得勝訴,反觀日本大川小學受難兒童家屬,卻已取得第一場勝利。
2011年的日本311海嘯中,距海岸四公里的宮崎縣石卷市的大川小學,70名學童與十名教職員死亡。當中23位學童的遺屬為此向宮崎縣與石卷市政府提告,並在一審由仙台地方法院判為勝訴。這個判決打破了日本以往將海嘯等自然災害導致的死亡認為天災的固定觀念。
遺屬們主張,當海嘯警報後,應該帶學童到2分鐘距離的後山避難,但校方卻選擇讓學童在操場待了50分鐘,在海嘯來臨時,這些孩子閃避不及而身亡。擁有石卷市公務員身份的教職員怠於預見海嘯的義務,因此向石卷市求償每名罹難學童至少一億日圓,而宮崎縣則因為負責發薪水給教職員,也依法連帶遭求償。
公部門資訊不公開 卸責給「天災 」
律師吉岡和弘指出,學校的過失在於迴避了預見海嘯成災的可能性。該校訂有海嘯危機管理手冊,要求教師收集海嘯情報、海嘯發生一年前石卷市也曾舉行研討會討論海嘯對策、311海嘯發生前兩天曾有震度5的地震,當時教職員也曾討論過若發生海嘯應往後山避難。甚至海嘯來臨前有收到防災行政無線廣播警報、有家長催促避難等,教職員卻仍未帶學童避難。
不過,被告宮崎縣與石卷市卻主張,此次海嘯前所未見,是不可抗力、該校所在地從沒有海嘯紀錄、該校獲指定為避難場所,有校外人士前往避難,亦難逃一死等由,認為教師們要預見海嘯到來,是有困難的。吉岡和弘強調,與小林村案相比,兩案中政府機關的抗辯竟是非常相似,皆是將災因推給前所未見的天災。
大川國小的得勝,齋藤雅弘表示,這些遺屬做了非常多的調查,將整案的事實問出,並設法重現學童們受災前的樣子,作為證據。再者,與媒體關係良好、在時效的最後一天才提出訴訟,以免公部門不願提供資訊等策略也都得到效果。
日台官方說法相似 小林村案盼取經
回到台灣小林村一案,受難者家屬便是主張被告的高雄市政府與甲仙區公所沒有依法撤離居民,是怠忽職守。
當時莫拉克颱風在高雄山區降下2000豪米的超大豪雨,造成小林村東側的「獻肚山」山頂崩塌,部分崩塌土石形成了堰塞湖,當此堰塞湖潰決後,沖向下游的土石流掩埋了小林村,幾乎造成滅村悲劇。
海洋大學教授蘇惠卿指出,高雄市政府與甲仙區公所將責任推給天災,不但否認有不作為的狀況,也表示當時雖是土石流紅色警戒,但沒做出強制撤離的處置是屬行政裁量權;更說山崩不屬「災防法」所規範的範圍,甚至指出即便有撤離,但當時的撤離點小林國小與社區活動中心也遭掩埋,因此撤離與否與小林村的滅村並無因果關係。
「雖然人終究一死,但也得死得其所,他們是否曾經得到該有的逃生機會?」蘇惠卿這麼看待,認為不能以結果來判斷政府的作為是否侵害了受難者生命權。他更不能接受法院仍以無法防止的自然災害,去導出國家並無責任的結論。
學者:防災應以預警預防為原則
蘇惠卿更點出,一二審的判決,將災害區分為崩塌與土石流,說崩塌的部分無預見可能性,因此政府沒有強制撤離居民,也不算怠於作為;而土石流的部分,則是即便撤離也不能避免死亡,因此國家沒有賠償責任。
但蘇惠卿質疑,除了創歷史紀錄的大雨外,如順向坡、斷層、坡度、地層破碎等獻肚山本身的地質特性,及921地震對全台地貌的改變等,都已存在,政府有責任掌握,因此獻肚山也並非毫無預見可能性。
蘇惠卿認為,此案正顯示出目前防災體系的問題,將不同的災害分割拆解給不同機關負責,卻缺乏橫向連結,但將來仍可能發生複合式的災害,防災體系恐怕再遇困境。逢甲大學土地管理學系助理教授辛年豐亦指出,未來在極端氣候下,從法治上應該朝落實預警原則與預防原則,來負起國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