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農族獵人王光祿非常上訴一案,最高法院9日上午開啟調查庭,聽取台大法律系教授王皇玉、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副教授蔡志偉、輔仁大學法律系鄭川如助理教授鄭川如等三位學者的意見,原民會主委夷將‧拔路兒也親上火線參與。
此次非常上訴案,不但是王光祿能否改判無罪、免除3年6個月的刑期,更是重新審視原民狩獵與司法人權的課題,因此除了首次有原民會主委出庭外,最高法院提供網路直播,也是首例。
此案將在聽證調查完畢後,再由合議庭作出決定。
「希望法官把獵人傳統還給我們。」王光祿與母親一同北上旁聽。陪同他們的台東利稻教會牧師Kavas透露,王光祿的母親至今不知王光祿有可能為此案入獄,也不願意幫忙翻譯相關提問,直說若是讓他知道此事,等於拿刀刺在他的心上。
「盼能成為正面的判例。」夷將表示,肯定法院重新審視並深入調查,此案並非個案,涉及的是整體原住民族狩獵權,原住民族相沿過去數千年的生活慣習與傳統狩獵文化。此案律師陳采邑更表示,在原民部落中,原本善獵者能獲得部落成員的尊敬,如今卻因狩獵一一入罪,反遭年輕一代族人鄙棄,是嚴重打擊部落秩序與傳統文化,盼此案能將尊嚴返還給獵人。
學者:狩獵是文化權 不該僅限祭儀時
因拾得一枝具有瞄準鏡的土造長槍和5顆子彈,並為供95歲老母親食用而持以獵殺山羌、長鬃山羊各一隻,因此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而遭判刑。
審判長洪昌宏表示,此次開庭是為了釐清,包括原住民持有撿拾他人遺失的現代化獵槍,是否符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定「自製」和「供作生活工具之用」的免責要件?野生動物保育法就原住民為「自用」之目的,而狩獵情形,沒有特設除罪規定,是否符合國際公約精神及立法在後的原住民族基本法意旨等課題。
三位學者與原民會皆主張,原住民族狩獵權,從人權兩公約、憲法、原基法來看,屬於保障原住民族文化發展權的延伸。
夷將指出,鑑於「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條之一第1項規定原住民得依「傳統文化」狩獵,本就包含「非營利自用」的立法原意,原民會日前也向農委會提出解釋令草案,後續將共同研擬發布,來將「非營利自用」明文納入狩獵許可事項,以符合原基法所保障的原住民族狩獵。
「自用就是文化實踐」蔡志偉這麼認為,王皇玉更以「如果規定漢人只能在端午節才能吃米飯」來比喻目前法規將原民狩獵限縮只能在祭儀時進行,是將傳統文化的定義窄化。至於如何定義「非營利」?蔡志偉認為應以原住民的方式來作解釋,鄭川如則認為,若是為了生存所用的交易,也不該視為營利。
農委會則要求原民會對「非營利自用」做出定義與釐清,將來縣市政府執法才能有所依據。
原民自製獵槍是傳統?學者:恐是誤會一場
至於王光祿因為「撿拾」到「具有瞄準鏡的土造長槍」,而不符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規定的「自製」等規定。學者則以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中「人人有權享受科學進步」來論述。王皇玉指出,依照現有規定,原住民獵人若要打獵,必須先自制一把獵槍,且這把獵槍卻得使用沖天炮的火藥、一次只能擊發一顆沒有膛線的玻璃珠或鉛丸,火力不足、必須近距離開槍、且子彈發射後方向無法預期,「等於是丟出一顆石頭」、「對獵人或是獵物都不人道」。
王皇玉認為,現行規定要求自製而不能購買制式獵槍,是相當不合理的,等於要求原住民獵人都得天生是製槍高手,卻否定了社會間的分工、與有權享用科技進步權利,也等同於鼓勵小型兵工廠林立,反而更增危險的疑慮。
「危險」、「殘忍」、「野蠻」、「違反保育」、「不文明」,王皇玉指出,在漢人本位的法律中,以這些負面標籤看待原住民狩獵。蔡志偉更批,這顯示長久以來主流社會將原住民視為落後、需改善的殖民心態,仍是「視為蕃人」,原民為何不能使用進步的科技?
王皇玉更指出,「使用自製手槍」並非原民傳統,反而很可能是誤會一場。從歷史照片可見,清代時原民手持制式手槍,直到日式時期,逐漸已沒收、出借等方式來管理,國民政府來台後,即便要開放原民生活所需的狩獵,獵人手上卻無槍可用,因此才轉向自製。
蔡志偉認為獵槍的定義應是「狩獵用」的槍,而非限制規格。鄭川如也認為,不論是用什麼樣的槍,重點是能維護傳統生活、維護原住民與土地的關連。
原民會:落實原基法 優先完成野保法、森林法修法
「是立法怠惰還是行政怠惰?」對於原基法上路超過十年,相關修法與子法尚未完成,洪昌宏如此提問。在去年8月總統蔡英文代表政府向原住民族道歉時,也特別提及此事。夷將表示,過去8年間「原基法推動小組」的確只開了兩次會,但新政府上任後,已恢復4個月一次,更由行政院長主持會議,下(3)月即要再次召開。將優先完成野保法、森林法的部分,更要盡快完成土地相關的原住民族自治法、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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