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日行政院會如預料通過礦業法修正草案,政院版將進入立法院審查。雖然行政院強調,政院版提出有強化環境保護、開發資訊與參與、明訂回饋機制、落實原民權益、刪除不合理條款加強管理等六大重點。但是關於重作環評、原民知情同意的部分,都引發環團與原民團體的不滿批評。
環團痛批,現在的政院版比起礦務局八月的預告版簡報更加倒退;原住民青年也宣告「諮商同意不容扭曲」,兩方的訴求均認為,亞泥礦權展限違法,應立即撤銷;他們不能接受,不須經過原住民同意,亞泥還能繼續炸山挖礦20年。
政院版的修正草案,已刪除備受批評的「展限駁回求償」(刪除主管機關依法駁回展限申請案的補償規定)、「先行使用土地」(刪除礦業權者提存地價、租金或補償後,得先行使用土地的規定)的霸王條款;也將提高權利金並將提撥權利金部分做居民回饋金入法。但是,草案正式出爐後,地球公民基金會研究員黃靖庭、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律師蔡雅瀅、法律扶助基金會專職律師謝孟羽聯名批判政院版「四大皆空」。
環團指出政院版四大問題,包括排除目前申請展限中的50個礦場,輕巧避開新版礦業法管制;補辦環評的礦場被認定不應開發,也不一定會被廢止礦業用地、部落不同意也還是照樣可開發;無論部落同不同意,礦場都可以持續營運,更不須駁回礦業權展限申請或廢止礦業用地;採礦最大!其他與採礦相關的地質法、文資法、區域計畫法等法規管制被行政院版礦業法架空。
環評沒過也不退 最終許可權在礦務局手上
其中涉及環評相關規定的,有第13、第43之1與第58之1條。
政院目前定調,未曾環評的既有礦業用地,將分級補辦環評。在58-1規定,面積大於2公頃的礦區者,大於5萬公噸者,包括了亞泥、潤泰兩礦、宜大、榮峰、台塑共6礦,則需在3年內,準用環評法第5條,要補作個案環評;年產量小於5萬公噸者共有60礦,限5年內準用環評法第28條要辦理環境影響調查、分析,並提出因應對策。
但環團提出2點質疑,首先,只用面積來分級,恐怕漏掉位於敏感區位的小礦場;再者,由於政院版條文未見溯及既往條款或過度條款,最差的狀況,可能有50礦逃掉環評,一躲又是20年,這也就是台灣的1/4的礦場。
環團指出,在今年三月中,因為已經打算著手修正礦業法了,蘇治芬等立委為了避免修法前夕的闖關潮,提案要求凍結修法完成前的礦權展限案的核定,並要求這些礦場的展限未來必須以新法來審查,一凍就凍了50案。但環團檢視政院版,卻發現部分關鍵條文限縮適用新法施行後才送件的個案,業界也在謠傳經濟部承諾會保凍結的展限案適用舊法,等於這些凍結中的案子都逃掉環評。
至於環評進行後,若是沒有通過是否就等於要廢止礦業用地了呢?58-1規定,如果遭環評認定不應開發者、且無替代方案可重新送審者,主管的礦務局將邀請相關機關、專家學者,現場勘查並經審查後,得廢止其礦業用地,等於最終許可權還是掌握在礦務局手上,不用管環評的結果。在行政院記者會中發言人徐國勇更表示,這是要從礦業法開始讓環評回歸各部會的第一步。
以外,在43-3條更提出了,如果遭廢止礦業用地的礦場,其前一年度供應量達該年度國內總供應量10%以上,會危及國內建設、國防或民生物資的穩定供應的話,主管機關有權以緊急進口、調整其他礦場核定採取量來因應。要調度的礦場,更可以不受原本28-2-2的限制;該款原本限制了,礦務局若要因應國內需求而彈性調整當次核定採取量,調整幅度以當次核定採取量10%為限。也就是說,最壞的狀況,可能A礦因環評沒通過遭到廢止時,反而換來推翻B礦環評結論,大幅增加開採量。
13條則是規定了礦權的展限應在期滿前3年至1年間展開申請並辦理環評。雖然因為期間業者的確握有礦權,可以不停工邊環評。但是環團不滿,雖已讓業者可以提前3年申請了,但卻沒有相關的罰則,若是業者不積極辦理環評,拖過了礦權期間還是可以不停工,這樣並不合理。
原民知情同意「參與就好、不用同意」 原青痛批荒謬至極
目前台灣的礦場約有七成作落在原住民土地,大理石礦更是百分之百。但原民的知情同意權的落實,卻可能面臨「部落不同意也還是照樣可採礦」的挫折。
原因就出在政院版把落實《原基法》第21條諮商同意權的部分定調為「同意或參與」,僅需做到原民參與,卻不一定需要原民同意,這也讓環團與原團同聲譴責。
礦業土地取得的相關規定在43條,原民土地的部分則在43-2。政院版先是規定新法上路後才提出展限的礦權才需要依《原基法》第21條辦理原民諮商同意。再者,業者需提出原民「同意或參與方式」的相關文件,報原民會核定後,送礦務局備查。未辦理者,得按次暫行停止工程1至3個月,至其改正完成為止。
環團批評,沒有如駁回礦業權展限申請或廢止、撤銷其礦業用地等強制的法律規定,如何保障原民的知情同意權?且業者只需提出一份原民有參與的流程就好,根本不需要原民同意,而且如何開罰也是看礦務局心情,對業者實在不痛不養。
原住民族青年陣線、太魯閣族學生青年陣線也聯名發文痛批。「同意就是最低限度的參與,更是參與的前提!」原青陣總召賴韋利指出,根據原民會發布的「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釋義總說明」明確揭示本法條精神是奠基於〈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本來就是為落實「事先徵得原住民族自由知情的同意」。原權宣言條文內容更特別明列「各國在批准任何影響原住民族土地或領土和其他資源的專案,特別是開發、利用或開採礦物、水或其他資源的專案前,應通過有關原住民族自己的代表機構,誠意與原住民族協商和合作,征得他們的自由知情同意。」
在他們眼裡看來,政院是故意把原基法「應取得部落或原住民族同意或參與」的意思曲解成「不完全等於同意權」,這是完全背棄立法意旨和國際人權標準的文字遊戲,是荒謬至極。
原青強調,不能接受亞泥新城礦場僅需要補做環評、卻不必重新取得當地原住民族同意的結果,他們認為,原民法在2005年通過立法時即產生效力,為何2017年通過的展限案,卻不必經過取得部落族人諮商同意權的合法程序?
「國家緊急危難」、「影響重大公益」例外 砍霸王卻留後門
除了環評與原民知情同意的爭議外,環團也指出,霸王條款看似修正了,但卻在第47條又來了「因應國家緊急危難或其他影響重大公益之情事」,就算未取得所有權人同意還是可以被業者挖礦的條款。
但什麼是「重大公益」這定義不明確,就如同過去許多打著「國家重大建設」硬闖的爭議案件一樣,等於開了讓主管機關單方面擁有過多裁量權的後門。其他與採礦相關的地質法、文資法、區域計畫法等法規管制,都有機會給行政院版礦業法架空。
此外,第27條現行礦權設定所需迴避的敏感區細項,也迴避了民間所要求的「新增礦權展限應重辦礦業用地核定」。環團強調,礦權展限必須要重辦礦業用地核定,並適用當下國家法規進行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