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多時的深澳電廠環差案,及來自深澳、瑞芳、基隆等在地區民組成的「反深澳燃煤電廠自救會」,今(9)日提起訴願救濟。自救會會長陳志強從污染、生態、能源轉型等面相,重申自救會反對開發立場,並與環保團體一起在行政院大門口召開記者會,對行政院呼籲「撤銷環差」,正式對行政院遞狀提起訴願。
人稱「活塞教練」,也是在地居民的潛水教練王銘祥也到現場質疑:「我想請大家參考這些照片,台電10年前說番仔澳灣沒生態,結果我們發現那片大海扇珊瑚礁群;10年後你們用環差來通過,要把卸煤碼頭設在「深澳灣」,實在令人無法接受。」
王銘祥指出,這些珊瑚是天然的,而且面積非常大,「團隊去搞了好幾天,還沒全部摸透就發現這麼多珊瑚群,那台電委託的生態調查究竟在做什麼?而依靠這種調查作成的環評結論,讓人民不得不反對!」
爭議多時的深澳電廠環差案,及來自深澳、瑞芳、基隆等在地區民組成的「反深澳燃煤電廠自救會」,今(9)日提起訴願救濟,並與環保團體一起在行政院大門口召開記者會,大聲對行政院呼籲「撤銷環差」,正式對行政院遞狀提起訴願。
蔡雅瀅:深澳環差與2006年案差距過大 應以「新案」辦理環評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律師蔡雅瀅表示,深澳電廠環差案開發內容,將卸煤碼頭等海域設施改至深澳灣、新增海水淡化廠、備用灰倉、變更輸電路線等,與2006年環評案相較已大幅變動,應視為新案辦理環評。
他強調,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8條第3款第2目、第13條第1項第2款,碼頭設施申請開發長度500公尺以上、海水淡化廠設計出水量每日1000公噸,均應實施環評。本案於深澳灣設置總長度1630公尺碼頭設施、海水淡化廠進水量2490CMD,出水量卻僅宣稱990CMD,刻意低估出水率規避環評,應以新案辦理環評,而非僅用舊案申請環差變更。
蔡雅瀅認為,當年環評包含「舊廠拆除工程」與「新廠建廠工程」,前者由台北縣政府核發拆除執照,已執行完畢;後者由經濟部核發籌設許可,迄今尚未動工。僅取得拆除執照,尚無法新建電廠,故環評法第16條之1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開發許可」的時點,就新建電廠部分,應自2007年8月22日取得經濟部籌設許可時起算,而建廠部分取得籌設許可後逾3年仍未動工,應依環評法第16條之1辦理環境現況差異分析暨對策檢討報告(環現差)。
此外,此案土地使用變更,涉及瑞芳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應依環評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第2款就變更部分重辦環評。變更後,卸煤碼頭移到深澳灣,對深澳灣的自然、社會環境及保護對象有加重影響之虞;與中油共用油港、與深澳漁港共用海域,事故風險增加且有噪音加乘效應;用水量由1994CMD增為5435CMD;增設海水淡化廠,耗用大量電力衍生空污、排放鹵水污染海洋;增設灰倉事故風險增加等,均對環境及保護對象有加重影響的疑慮,應依同條項第4款就變更部分重辦環評。同條項第5款「對環境品質之維護,有不利影響者」,未如同條項第4款有「計畫變更」之文字,解釋上有不利影響即可,不須較前案更不利,而深澳電廠排放大量空氣污染物質,對環境品質之維護顯有不利影響,亦應依環評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第5款就變更部分重辦環評。
郭鴻儀:環評欠缺完整調查、評估
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律師郭鴻儀則認為,單就「環差分析」報告本身而言,就具有審議判斷上的瑕疵。包括開發基地海域位在「瑞芳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依據《漁業法》及新北市政府公告,在保育區內投放或除去任何人工魚礁、船礁或保護礁等人工設施,應經新北市政府同意。但台電公司至今未取得新北市政府任何書面同意,且新北市政府已經表明不同意台電公司投放任何形式的結構物。
另外,新北市環保局「生煤使用許可審查原則」已明確表示新設污染源,能源使用建議改以氣體燃料或液態燃料,但「深澳電廠」仍堅持以「燃煤」作為唯一選項,牴觸地方空污管制政策方向,將來恐難以取得新北市政府的「生煤使用許可」。
郭鴻儀補充,就「開發區位」而言,發電廠卸煤碼頭由「蕃子澳灣」改設於「深澳灣」,卻未對碼頭設置可能造成深澳灣生態的影響詳加調查;以及環評理應將能源政策目標以及未來能源配比路徑納入審查範圍予以評估,避免造成開發計畫與政策或相關計畫間衝突。但此案卻將此部分放在審查結論的附帶決議。上述種種,均可能構成本件審議判斷上瑕疵。
張凱婷:撤回深澳 能源要轉型
綠色和平能源專案主任張凱婷呼籲,政府應主動撤回深澳案,展現能源轉型的決心。綠色和平與眾多公民團體從三月發起「要求經濟部撤回深澳」連署以來,至今才四個月,連署人數已激增至九萬人,顯見民眾反煤的決心。
張凱婷認為,深澳燃煤電廠會帶來大量的空氣污染,包括PM 2.5、硫氧化物、氮氧化物等,更會排放包含汞在內的重金屬,其影響範圍擴及北部許多縣市。若政府堅定「非核、減煤、發展再生能源」的能源轉型政策,同時沒有缺電的疑慮,那麼政府就更應該著眼於長遠的電源開發,以「環境永續與安全」為優先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