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A案一軍在抗爭15年後終於在本月始獲得賠償,而RCA二軍的1107人於2017年另案提告,台北地方法院於今(27日)進行一審宣判,判決台灣美國無線電公司(RCA)的母公司湯姆生(Thomson Consumer Electronics (Bermuda) Ltd.)、特藝集團(Technicolor)、奇異公司(General Electric Company)需賠償原告1107人23億300萬。
RCA員工關懷協會理事長劉荷雲表示,這不是法院給的正義,而是所有RCA案的受害者團結在一起抗爭得到的成果。「非常感謝路上給予協助的律師團體及專家,這不只是RCA員工爭取的權益,也是替台灣未來的勞工爭取的權益,呼籲財團盡快賠償不要再上訴。」但他也認為,根據過去的經驗,被告的財團律師一定會再上訴,「我們已經跟他們抗爭了十多年,即使許多夥伴年邁、過世,但我們會連同他們的力量一起抗爭,永遠不會放棄。」
RCA二軍1107人 總額裁判判賠23億300萬
美國無線電公司(RCA)於1970年至1992年在桃園設廠生產電子零件,關廠後才遭人踢爆20年來惡意排放有毒污染物,造成嚴重的土壤與地下水污染,更傷害了成千上萬曾經在RCA工作的員工,RCA受害者於1999年成立RCA員工關懷協會,500餘人於2004年向台灣RCA及美國奇異、法國湯姆笙等母公司提告,其中262名受害者在2018年勝訴獲賠定讞,高等法院判決被告須賠償5.1億元新台幣,另外246名則發回高等法院更審,將在明年3月宣判。
然而真正的受害者遠不止這些人,因此關懷協會在2016年再度召集了1107名受害者,另案向高等法院提起告訴,求償73億元,稱之為RCA二軍。台北地方法院經過三年多的審判,27日下午宣讀結論判決,上百位一軍、二軍的成員都到現場聆聽。
地方法院判決被告三間公司共需賠償23億300萬元,且2016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需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利息。義務律師團代表林永頌表示,這次判決不僅延續一軍的要求母公司需負責的「揭穿面紗原則」、無追溯期限制的「不可時效抗辯」,「更明確承認非死亡或罹癌的其他受害者的身體健康權損害,以及採用總額裁判。」他說,一軍是個別裁決,每個人有個別不同的判賠金額,二軍則是採用總額裁判的賠償方式,沒有區分每個人的賠償金額。
林永頌表示,總額裁判給關懷協會的意義在於把受害者視為整體的組織,「僅以分組的方式分為A組4億9200萬元、B1組選定人共9億6000萬元、B2組選定人共2億1200萬元、C組選定人共6億3900萬元,合計23億零300萬元。」所謂A、B、C四組所指的是選定時受害情況不同的RCA員工。
判決書明確指出,A組及B組勞工是確有罹患與化學物質有關之疾病,A組勞工並因此死亡,B組選定人則是確實受有損害。C組選定人雖未罹病,但長期暴露於三氯乙烯等基因毒性物質後造成基因突變,身體仍受有DNA序列完整性遭破壞之「微觀」損害,且受損DNA未必完全修補,生理機能受破壞,心理上亦因身體權損害或子代異常之機率增加、唯恐遺禍後代而終日惶惶不安,因而產生不健康之負面情緒,其健康權亦受侵害。
法官依照國際癌症研究機構(IARC)、美國環境保護署(U.S. EPA)及美國疾病管制局(CDC)執掌之健康效應報告,認定A組82名勞工死亡疾病為廠區暴露化學物質可能導致之疾病相符,B組已發病之選定人中,其中B1組240人罹患癌症或其他重大傷病及B2組106人罹患其他疾病,均可推定其損害與該化學物質有因果關係。「至C組639人雖未有外顯疾病或其他疾病,因其等仍受有身體權、健康權之損害,仍可推定具有一般因果關係。」
此外,判決書也指出,RCA公司及其母公司的時效抗辯是屬於權力濫用。RCA公司不僅未盡保護勞工安全及健康之義務,又未告知勞工化學物質可能造成的毒害,甚至在知悉污染後掩藏相關事證,並以減資、匯款海外等方式惡意規避債務。
判決書又指,RCA公司始終未提出各廠內使用之化學品項目等相關資料,使得相關勞工流行病學調查研究未能蒐集到RCA公司有機溶劑作業環境資料,影響被害人求償,「如容認被告主張時效抗辯,顯有違公共利益及公平正義,故被告時效抗辯屬權利濫用,不生抗辯之法律效果。」
「他們一定會再上訴」、「我們永遠不會放棄」 義務律師團、關懷協會展現團結
工傷協會指出,過去的職業安全認定,多需要具體傷害或死亡,不過本次案件將「健康權」受損的C組也納入賠償名單,是台灣法律對於勞工職業安全保障的進步。
「雖然這只是第一步,訴訟可能還要面臨上訴,但我們肯定台北地院這次的總額裁判結果。」工傷協會理事長林淑真就說,司法程序非常漫長,一個勞工要和一間公司或跨國集團對告是非常不容易的事情,「RCA案是十多年來堅強團結的組織工作才獲得的成果。」
林淑真表示,當年在RCA工作的人有將近8萬人,現在一、二軍加起來也不過1500多人,大約只有2%,「跟全台灣所有廣大勞工相比,這些人數更是稀少,但是這個案子不只是二軍夥伴的勝利,也是台灣整個體制前進的動力。」
林淑真說,有些夥伴在過程中已經過世,而其他已經罹病或未罹病的也總有一天會離開,「這個案子要留給台灣的是一個教訓,我們要求RCA公司公開道歉,也是台灣社會共同來反省的機會,要讓體制變得更好,未來才不會再有更多跟我們一樣的受害者出現,這些年的抗爭才有意義。」
林永頌也說,自己非常佩服這些永不妥協、堅持到底的抗爭夥伴,「關懷協會不只團結堅定地替自己爭取權益,更透過大會決議要將獲賠的25%,捐出做為公益使用,不只是為了自己也是為了台灣社會的進步來奮力抗爭。」他說,一軍走了11年才獲得實質賠償,二軍現在走了三年才獲得第一場勝利,未來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林永頌表示,勝訴不是律師團的功勞,一路上獲得了許多人的幫忙,特別是不願被收買,願意為了良心而仗義執言的專家證人對於本案是功不可沒,「RCA的母公司已經花了超過十億聘僱律師與專家學者,卻不願意坦承錯誤進行賠償。」他也呼籲,被告不要再浪費資源一再打官司,因該盡速處理賠償事宜,還給受害的RCA員工一個公道。
參考資料
- RCA公司損害賠償事件新聞稿(1081227) by 環境資訊中心公共檔案區 on Scri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