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A污染案,是台灣在全球化之下勞工權益與環境受害的鮮明教訓。1994年此案爆發,至今1500名受害員工未得到任何賠償,昨天(11日),台北地方法院首次傳喚RCA受害者出庭作證。1994年此案爆發以來,受害者的民事求償行動終於進入實體訴訟程序。
由於開庭時間限制,首次開庭僅針對當年RCA工作環境實況進行還原確認,12月9日再開庭。審判長薛中興表示,屆時將針對證人罹病情形及致病原因進行釐清。
1970年,美國無線電公司(RCA)來台設廠,1992年關廠。1994年,時任立法委員的前環保署長趙少康召開記者會,驚爆RCA長年以有機溶劑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做清潔劑,不僅未善盡管控之責,甚至違法傾倒嚴重污染土地與地下水,以及員工陸續罹癌的事實。
至目前為止,據工傷協會秘書長黃小陵統計,已知的罹癌受害者約在1500人左右,其中400多人已死亡。
1998年,RCA罹癌員工(8成為女工)組成「RCA職業性癌症員工自救會」,展開漫長的求償之路。
2002年環保署公告RCA桃園廠為「污染控制場址」,並花費2億多台幣進行土壤整治。但RCA自救會的民事訴訟之路卻異常曲折,2004年按鈴控訴RCA公司後,被法院以「自救會組織缺乏合法性」理由駁回訴訟。爾後,自救會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認為組織合法性可以補正程序,駁回先前判決,發回高等法院、再由高等法院發回台北地方法院審理。最後雖然終於釐清組織合法性等「程序」問題,但因此延宕許多時間。
2007年,法律扶助基金會組成義務律師團協助自救會進行集體訴訟,除控告RCA母公司外,並追加期間易手經營的美商奇異公司及湯普笙公司為被告,請求賠償24億元。
法扶會律師林三加表示,目前全案最困難處在於讓法官認定RCA員工罹病原因和工作環境污染之間的「因果關係」,以及如何保障工傷當事人的損害賠償。民法上所規定的請求損害賠償時效是「侵權行為後10年」或「知悉損害後2年」,若被告律師團採取的拖延戰術成功,RCA受害員工將求償無門。
此外,由於跨國企業經常有在世界各地成立子公司以規避法律及賠償責任的現象,近年國際間不斷在推行「揭開公司面紗」行動,而RCA工殤案就是其中一例。林三加說,必須找母公司才有辦法求償,因此未來攻防重點之一將在證明「母公司及子公司之間有從屬關係的認定」,要湯姆笙、美商奇異與RCA母公司公司負損害賠償責任。
儘管美商奇異公司接手RCA桃園廠僅為期兩年(1986至1988年),1988年接手的湯姆笙公司也聲稱當時的併購協議並未涉及對員工健康的責任。然而,黃小陵表示,RCA違法傾倒有機溶劑,在環保署介入調查後已證實為真,且從調查文件來看,其污染行為並未因經營權易手而停止,因此,三家公司應共同負起賠償責任。
美國無線電公司(Radio Corporation of America)成立於1919年,生產電視機、映像管、錄放影機、音響、及通訊產品,在1960年代是美國家電第一品牌。1960至1992年間至台灣分別在桃園、竹北、宜蘭設廠,桃園為總廠,多次獲外銷績優廠家第一名,被台灣政府選為模範工廠。但1994年爆發嚴重公害污染問題。
經環保署調查研究發現, RCA廠多年來直接傾倒有機溶劑,造成廠址的土壤及水源破壞,連離廠區二公里遠的地下水都含有過量的三氯乙烯、四氯乙烯,超出飲用水標準的1000倍!
已離職多年的員工更陸續傳出逾千人罹患肝癌、肺癌、 大腸癌、胃癌、骨癌、鼻咽癌、淋巴癌、乳癌、腫瘤等各類癌症,專家指出,RCA員工的罹癌率為一般人的20~100倍。
RCA公司在環保署的壓力下曾於 1996年進行桃園廠區土地、及水源的污染調查,且花費二億多台幣進行土壤整治;但是,罹癌員工仍逐年增加,每年都有人因癌症過世,至今未得到任何職災補償。
※ RCA職業災害大事記(資料提供:工傷協會)
1970年 |
美國無線電(RCA)公司在桃園及竹北設廠。 |
1986年 |
桃園及竹北廠被美國奇異公司合併。 |
1988年 |
湯姆笙公司併購桃園及竹北廠。 |
1992年 |
湯姆笙出售桃園廠給宏德、竹北廠給中國電器優志旺公司。RCA正式關廠。 |
1994年6月 |
環保署長趙少康召開記者會檢舉此污染事件。污染案首度被揭發。 |
1998年6月 |
RCA廠區受污染之地下水證實無法整治。 |
1998年 |
RCA職業性癌症員工自救會正式成立(以下簡稱「自救會」)。 |
2001年1月 |
行政院專案小組解散。自救會在工傷協會成員陪同下,至行政院抗議、至立法院陳情、至外交部陳情。第一次代理律師會議,義務律師團正式成立。 |
2002年2月 |
義務律師團取得勞委會之保證書後,向法院聲請對RCA公司之資產為假扣押。但經查詢RCA營利事業所得申報資料後,得知RCA公司已於1998年間將公司近28億元之存款資產匯出海外。RCA公司於台灣形同脫產。 |
2004年4月 |
自救會委任張靜怡律師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提出民事訴訟。 |
2005年3月 |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以自救會尚未為法人登記,不具有法人格,以程序理由駁回訴訟。 |
2005年4月 |
自救會聲明上訴。 |
2005年8月 |
台灣高等法院仍以自救會未依法辦理社團法人登記為由,以程序理由駁回上訴。 |
2005年9月 |
自救會上訴最高法院。 |
2005年12月 |
最高法院以原審僅以程序理由駁回自救會之訴,且該程序要件在法律上可為補正,因而認定原審判決不當,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
2006年3月 |
台灣高等法院亦以台北地方法院2005年以程序判決駁回自救會之訴不當,將案件發回台灣台北地方法院重新審理本案 |
2007年1月至12月。 |
自救會請求法律扶助基金會提供協助後,法律扶助基金會即成立義務律師團協助自救會進行本件集體訴訟。並經調查證據後,追加美商奇異公司及湯姆遜集團為本案被告。 |
2007年12月 |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完成訴訟程序爭議之辯論,開始調查並審理RCA公司是否違法使用、傾倒有機溶劑之事實。 |
2009年11月 |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傳訊自救會首位證人「黃春窕」到庭作證,以向法院說明RCA確有違法之事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