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減緩臭氧層破洞,聯合國於1987年通過《蒙特婁議定書》要求各國逐步禁用海龍、氟氯碳化物等化學物質,並進一步提出溴氯甲烷、氟氯烴等相關物質的禁用期程。我國雖非締約方,仍自主遵守國際規範,環保署亦於2003年發布實行《氟氯烴消費量管理辦法》,以統籌管理方式,逐年降低我國氟氯烴進口消費量,規劃到2030年全面歸零。
環保署於今(11日)針對本法提出修正草案,配合聯合國決議,將氟氯烴作為原料、製成助劑等列為豁免用途,不納入消費量計算。同時調整氟氯烴管制用途及時程,原訂2020年禁止使用氟氯烴於冷媒填充,延後到一年到2021年1月1日起禁用。
環保署空保處處長蔡孟裕表示,目前國內業者多已改用不含氟氯烴的環保冷媒,「但考量實務上,部分已簽約架設的工程及生產設備有驗收時間的落差,因此提供業者一年的緩衝時間,2030年消費量歸零的目標沒有改變。」根據統計,目前台灣年用量約45(ODP)公噸。
《蒙特婁議定書》要已開發國家2030年禁用氟氯烴 台灣進口量大減99.5%
為挽救工業活動對臭氧層的損害,聯合國26個會員國於1987年9月16日在加拿大蒙特婁簽署《蒙特婁議定書》(Montreal Protocol on Substances that Deplete the Ozone Layer),於1989年正式生效,並將每年9月16日訂為「國際臭氧層保護日」。
最早《蒙特婁議定書》僅管制氟氯碳化物及海龍(Halons)等部份臭氧層破壞物質(CFCs),隨後為加速削減速度,逐步通過多項增訂決議,將氟氯烴(HCFCs)及溴甲烷(CH3Br)等物質納為管控物質,同時要求已開發國家應當於2030年前完全淘汰氟氯烴,開發中國家則須在2040前完全淘汰,目前已有近200個國家加入。近年來聯合國報告也指出南極上空的臭氧層破洞已停止擴大,雖未能完全恢復,但也顯示該項管制獲得初步成果。
我國雖非聯合國締約國之一,仍遵守國際環保公約,於2003年發布實行《溴化甲烷管理辦法》及《氟氯烴消費量管理辦法》,2007年實施《蒙特婁議定書列管化學物質管理辦法》,並結合《空污法》進行實質管制。
空保處指出,本次修改《氟氯烴消費量管理辦法》,主要配合《蒙特婁議定書》的氟氯烴管制時程,於2020年將消費量降到基準量(1985年)的0.5%,「基準量為658.15(ODP)公噸,0.5%即為3.19(ODP)公噸,是台灣每年最高的進口用量。」不過,回收之氟氯烴,或作為原料、製程助劑、實驗分析等其他經蒙特婁議定書決議通過的豁免用途不納入計算。
配合議定書規範,《氟氯烴管理辦法》修正草案中明訂,國內氟氯烴消費用途僅限於發泡劑、溶劑、冷媒、噴霧推進劑及滅火劑等用途。其中發泡劑已全面禁用,溶劑、噴霧推進劑國內則無相關需求,滅火劑也改用其他替代藥劑,「唯一受影響的為冷凍空調設備維修使用的冷媒,目前我國每年用量約45(ODP)公噸。」空保處表示,業者多是使用既有庫存,因此今年應可如期達成進口量低於3.19(ODP)公噸的承諾目標。
此外,為使既有的氟氯烴可以有效使用,不需開採新的氟氯烴,本次修正也新增,經主管機管同意後,使用廠商可將已核配、未使用的氟氯烴回售給供應商,「為務實管理,也會將核配量扣除回售量。」舉例來說,若一家廠商今年冷媒核配量有10噸,卻只用到7噸,他可將3噸回售給供應商,而明年環保署只會核配給業者7噸消費量。
本次修正也於管理辦法中重申,業者未經許可、擅自進口內含氟氯烴之產品與設備,未涉及藏匿或虛報,應於期限內辦理退運。「經查若違反『氟氯烴未經許可不得輸入』之規定,應依《空污法》52條,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萬元~150萬元以下罰金。」蔡孟裕強調,我國2030年氟氯烴消費量歸零的目標不變,將如期達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