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盜砂船猖獗,海巡署統計,2017年驅離2艘,到2019年已成長到600艘。今年1~10月更驅離高達3885艘,數量相當驚人,不僅入侵我國專屬經濟海域,也嚴重破壞海洋環境及生態。
為嚇阻中國盜砂船,行政院今(29日)通過內政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
中國盜砂船猖獗 三年盜砂量激增逾20倍 嚴重破壞海洋生態
根據海巡署統計,近五年來中國盜砂案件逐年增加,驅離的船隻數量從2017年的2艘激增到2019年的600艘,逮捕的人數從14人增加到70人,查獲的非法海砂也從700立方公尺成長到1萬6170立方公尺,成長超過22倍,嚴重影響海洋環境及生態。
雖然過去四年多來海巡署逮捕145人,但依法僅判刑數個月不等,且可以1日1000元易科罰金。內政部透露,去年8月曾扣押兩艘中國非法盜砂船,逮捕10餘人,每人約判處五個月左右徒刑,易科罰金大約為15萬元,與抽砂犯罪所得每趟數百萬的暴利不成比例,導致鋌而走險的盜砂船愈抓愈多。光是今年1~10月,驅離的盜砂船就高達3885艘,查扣4艘、逮捕37人,盜採砂石量約3300立方公尺。
為因應陸籍盜砂船於金門、馬祖海域(禁限制水域)、台灣灘(專屬經濟海域)及領海以內水域的盜採砂石行為,行政院政委羅秉成召開四次專案協商會議,指示經濟部及內政部研修《土石採取法》第36條、《專經法》第18條規定,加重刑度及罰金,嚇阻陸籍盜砂船。
《專經法》第18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故意損害天然資源或破壞自然生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
內政部地政司司長王成機指出,本次修法,增訂「未經許可,以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方式,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採取土石者」,將刑度加重至「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8000萬以下罰金」。意即未來盜砂遭逮後,至少要關一年,且不得易科罰金。
由於抽砂涉及的海域廣泛,部分海域並非《專經法》轄管範圍,因此經濟部亦提出《土石採取法》第36條修正草案,增訂「未經許可,以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之方式,在下列海域採取土石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8000萬元以下罰金。」與《專經法》相同刑度。
「下列海域」指的是:「中華民國內水(不含內陸水域)及領海。」、「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公告之金門(含東碇、烏坵)、馬祖(含東引、亮島)及南沙地區之限制、禁止水域。」
修《專經法》、《土石法》「加重處罰、船隻拍賣」盼立院盡速通過
行政院長蘇貞昌強調,對於中國採砂船違法越界盜採海砂絶對依法嚴辦,「船拍賣、人法辦」。除犯罪者加重處罰,同時也要解決沒收船舶或設備的保管問題,增訂犯罪用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經判決沒收確定,得視需要加以拍賣或變賣,或專案報准妥速處置。
王成機指出,查扣的盜砂船及機械設備,往往因為噸數鉅大、保管困難或欠缺船籍資料而不易拍賣,因此本次修法也增訂《專經法》第18條第3項規定,「經判決沒收確定,除可拍賣或變賣外,檢方得視個案情節,以無償留供公用、廢棄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等方式」,也可以作為公益或教學使用,加速扣押船隻去化,解決管理問題。
經濟部也在《土石採取法》第36條增訂相關規範,「經判決沒收確定,得視個案情節需要為拍賣或變賣、無償留供公用、廢棄或其他適當之處置。」
王成機強調,大陸籍盜砂船越界抽砂情形日益嚴重,造成海洋生態及自然環境浩劫,損及漁民生計,更影響我國周邊海域航行安全,本次修法具體展現政府捍衛國土的決心及意志,履行身為「海洋國家」維護海洋環境的責任及義務。
修正草案後續將函請立法院審議,蘇貞昌裁示,請內政部、經濟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也請法務部、海委會、國防部以及內政部等各有關單位通力合作,嚴格執法,持續加強盜採熱點周邊海域巡防勤務,守護國家安全。」
內政部地政司表示,目前判決沒入的非法海砂,處置方式依司法判決每個個案有所不同,但多會選擇適當的地點,在不影響航運及海洋生態環境的考量下進行拋置,讓海砂重回大海。因國內工程對於砂石品質及來源管制嚴格,流入國內市場的機率不大。
內政部地政司透露,雖然海砂涉及兩岸問題,但目前在執法上並沒有遇到中國施壓的狀況,且中國對於非法盜採海砂也是嚴格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