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06月01日
本報2007年6月1日台北訊
環保署抽查市面指定電池商品汞含量發現,「明沛實業有限公司」進口的「明沛1號電池」及「閃電2號電池」,含汞量分別高達41.7 ppm及50.3 ppm,皆超過管制標準(5ppm),環保署已撤銷該電池之確認文件,業者不得再行製造、輸入及販賣,不合格產品將進行下架、回收。
環保署於95年9月公告實施「限制乾電池製造、輸入及販賣」,管制錳鋅及非鈕扣型鹼錳乾電池(以下簡稱指定電池)之汞含量,均應低於管制規定(5ppm)且需取得「乾電池汞含量確認文件」始得製造、輸入及販賣,以避免高汞含量的乾電池造成環境污染,各縣市環保局不定期對指定電池進行檢查及抽驗。
環保署表示,高污染性劣質乾電池含有重金屬等對環境有害物質,如未妥善回收處理,可能造成生物體內毒性累積及環境污染,危害人體。透過確認文件申請及抽驗之管制措施,除可有效管制來路不明及夾帶進口的產品,亦可導引乾電池製造走向低汞、低污染的設計,降低垃圾焚化廠焚化灰渣之汞含量,有利後續進行再利用,減少環境污染。
環保署呼籲,民眾於選購電池時,應優先購買標示「本產品電池汞含量符合環保署規定」及確認字號的產品,並留意電池販售價格是否明顯過低,以杜絕來路不明的高污染性劣質乾電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