兌現蔡總統承諾,儘速完成三讀
上週五(18)傍晚,礦務局網站掛上了最新的《礦業法》修法草案,代表經濟部、礦務局已提出行政機關的版本,從2016年底開始的《礦業法》修法,延宕五年後終於露出一線曙光,非常期待行政院用最快的速度核定、立法院也將《礦業法》排上修法議程,成為這會期的「最優先法案」並完成修法。
經濟部的草案中,刪除霸王條款、新增資訊公開與民眾參與流程、加強礦業管理與開採量管制、回饋機制法制化等,這是與民間團體有高度共識的內容,我們很肯定這些改革方向。
迄今,尚待找出解決方案的有兩大重點,礦場定期的環境把關機制如何制定?是否要定期重新踐行原住民諮商同意?地球公民基金會對此的看法是:
一、礦場的定期環境把關機制
經濟部草案中明定,既有礦場達一定規模與產量,要依《環境影響評估法》(以下簡稱《環評法》)第5條進行補辦環評,未達規模與產量的礦場,則依《環評法》第28條辦理環境影響調查、分析並提出因應對策。這樣的規劃是針對《環評法》公告實施前就存在的礦場,要求至少要補做一次環境影響評估(以下簡稱環評)。
但我們認為,一次性的補辦環評還不夠,需要「定期檢視採礦對於環境的影響」。原因在於採礦行為的特殊性,環評可以評估「一定範圍內的開發行為」,例如開採海拔500~1000公尺這個「有限的範圍」,但基本上不可能評估整座山體,因此《礦業法》修法也必須面對這個科學上、技術上的限制。
我們認為修改《礦業法》的同時,應同步討論《環評法》子法「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落實「定期檢視」的概念。
二、有期限的原民諮商同意
地球公民基金會從2017年開始關注爭議多年的亞洲水泥新城山礦場案,深知採礦企業與礦場周遭原民部落的生活和社會有極為複雜的交織。綜觀目前台灣法治上對於原住民族權利的保障,《原住民族基本法》(以下簡稱原基法)第21條規定,開發行為要經關係部落的諮商同意,是目前唯一讓原民部落有機會與採礦企業協商的法治機制。
目前台灣社會仍在學習如何進行「事先、充分、自由、知情」的諮商同意,政府需要積極介入確保兩造資訊對等、企業需要學習尊重與等待、部落需要找到方法凝聚共識與熟稔談判技巧。此情境下,在《礦業法》中設計一個「無期限的諮商同意」,將會對原民部落造成難以回復的長遠傷害,坐實亞洲水泥徐旭東董事長所說的「你的祖先已經同意做這件事,你兩三代之後來complain,我們同情!」這樣荒謬的邏輯。
原民會和礦務局應該思考,如何讓諮商同意機制在符合世代正義的情境下走得下去,無論是要訂在《礦業法》這樣的目的事業法,或回到諮商同意辦法、《原基法》中去規範,都迫切需要討論。
上述兩點是環境影響評估機制、原民諮商同意機制長期操作下來的問題,在《礦業法》修法的過程中被看見、凸顯出來,這也顯示「採礦」是對環境、當地住民權利侵害甚巨的開發行為,我們明白礦業是取得多項基礎原料、戰備物資的開發行為,台灣「無法不做」,所以我們希望討論「如何做好」,這也是我們一直以來倡議「礦業改革」而非「終結礦業」的原因。
感謝從第九屆到第十屆多位跨黨派立法委員所做的貢獻。在2020、2021兩年間,則要特別感謝賴瑞隆、林淑芬、洪申翰、伍麗華等委員,協助跟經濟部、礦務局多次交換意見,讓法案的爭點得以釐清,期待可以盡速取得共識。
民進黨政府從蔡英文總統在齊柏林導演悼念會上承諾修改《礦業法》、三任行政院長(林全、賴清德、蘇貞昌)、立法院黨團柯建銘總召都曾多次表示要修也該修。經濟部在延宕五年之後提出版本是一個好的起點,後續修法的關鍵在行政院何時將政院版送入立法院、立法院何時、由誰排入議程開始審查,期待執政黨記取第九屆修法未果的經驗,讓《礦業法》在立法院第十屆第五會期順利完成修法,兌現蔡總統的承諾,在符合環境永續與人權保障的前提下,讓台灣的礦業發展正常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