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法》修法紛擾多年,終於盼到主管機關經濟部提出修正草案。經濟部18日公布《礦業法》修正草案,加強礦業管理及開採量管制,要求主管機關針對國內整體礦業,每十年提出政策評估報告;開採量也將落實總量管制,業者必須在礦業執照中註明核定採取量。
草案也納入補辦原住民族諮商同意、補辦環評等重要規範,但立委伍麗華、洪申翰等人今(21)日召開記者會批評不夠完善,如辦理程序無上限,業者可以「一直辦到同意為止」;且一旦同意就沒有否決機制,如此將讓亞泥董事長徐旭東先前用來反駁族人的「你的祖宗已經同意」此一名言成真。
草案刪除多項「霸王條款」 規定補辦環評、諮商同意
有別於現行礦業法中的霸王條款、即申請或展延礦權「原則核准、例外駁回」,在草案中新增了多項不予核准礦業權的情形,並納入公民參與機制,要求申請礦業權者應辦理公開展覽並舉行說明會,且主管機關應依法公開結果。
其他修法重點包括,刪除礦業權展限被駁回的補償規定、刪除業者在提存地價、租金或補償後,就可先行使用土地的規定,刪除租用私有土地租金上限的規定。
草案規定,未曾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且對環境有相當影響之礦場,業者必須一次性補辦環評,若未辦理、未通過或未依審查結論辦理者,最重將廢止礦業用地。
原住民族權益的部分,將開放原住民免申請礦業權即可進行非營利採礦,另針對礦場位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者,於新申請礦業用地時,業者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規定,辦理諮商同意;既有礦業用地未曾辦理原民諮商同意者,必須一次性補辦諮商同意,若未辦理,將廢止礦業用地,而未獲同意或過程延宕者,則要求停工。草案並新增回饋機制,要求業者提撥部分礦產權利金,回饋受礦業開發影響之當地居民。
另外,公民團體長期抗議的「採礦權申請中即視為存續」條文,這次修法並未刪除。經濟部強調,採礦權核准與展限的審查涉及跨部會職掌,時效不易掌握,難以將程序延宕歸責於業者,因此採礦權於准駁期間視為存續。
諮商同意未設效期 立委憂「做到同意為止」、「祖宗同意就永久同意」
儘管拔除多項霸王條款,針對草案第48條規範,新申請礦業用地,礦業權業者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辦諮商同意,但對比礦業權考量環境變化,設定20年為一期,諮商同意卻沒有設定任何期限。
伍麗華認為,如此落實了亞泥董事長徐旭東反駁族人時,所說的「名言」:你的祖宗已經同意。也就是說,一旦祖先同意,就永遠同意了。
洪申翰補充,去年9月16日,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撤銷亞泥礦權展限,礦務局認為一次性的補辦諮商同意即可,但各界都無法接受這樣補辦一次、之後都不需要取得同意的作法。
洪申翰表示,未設期限等同給予無限期的「同意」,也是剝奪後世族人的權益,他呼籲每次展限都要辦理諮商同意,諮商同意也要設定期限,讓後世族人可依當時發展需求、環境差異,再次討論是否「同意」。
伍麗華說明,雖然草案第50條規定,未辦理諮商同意的既有礦業用地應在一年內辦理,「但這是做半套」。他強調,業者可能會無限次辦理諮商同意,等同把責任丟回給部落族人,這些年就是因此導致部落一再發生衝突。
洪申翰要求,若諮商同意不通過,要在法條中劃設出明確的停止線,否則諮商同意都是「做到同意為止」,對部落是一大壓力。
經濟部:未通過諮商同意即要求停工,已是沉重的決定
經濟部次長陳正祺表示,對諮商同意應設定效期一事表示認同,會將意見帶回討論,思考各種達到目的的配套,不會變成「祖先同意就永久同意」。但現階段草案還在廣泛蒐集意見,會將這些意見統整依照程序審查,還不能明確承諾。
陳正祺強調,因為礦業實務上無法即開即停,未通過諮商同意即要求停工已是沉重的決定。加上礦產是國家重要資源,停工損失的不只是業者,政府也要承擔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