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電大戶條款於2021年上路,規範契約容量5000瓩以上的用電戶需於5年內設置10%的綠電。業者面對包括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購買綠電憑證、設置儲能、繳納代金四個選項。根據3月底用電大戶申報的執行計畫書統計結果,擬設置再生能源與購買憑證者各佔46.4%、50.2%,僅3.4%選擇儲能,遠低於前兩者。
303全台大停電後,檢討儲能設置量的聲音高漲,製造大廠也增添儲能規劃,但從統計數據看來,多數用電大戶並不買單。儲能與電力業者分析,這是因為儲能成本高,加上政府規範用電大戶設置儲能不得參加電力交易,導致用電大戶「三選一」(不含代金)一面倒向其他兩項的結果。
儲能聯盟呼籲,希望放寬限制,讓用電大戶設置的儲能加入電力市場,不僅可提高廠內供電穩定,也有助於電網韌性。
電力交易業者:儲能設置成本遠高於其他選項
「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俗稱「用電大戶條款」)於2021年正式上路,規範契約容量5000瓩以上的用戶需於5年內使用10%的綠電,首波試用對象共485個用電戶號,約300多家企業。
依規定,用電大戶須於今年3月底前申報義務執行計畫書,說明再生能源設置規劃與時程。據能源局21日彙整的結果,共450戶完成申報,採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者占46.45%,約519.93MW;購買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占50.17%,約7.7億度;選擇設置儲能設備者占3.38%,約37.86MW,依規定儲能最小供電需達2小時,等於75.72MWh。至於有幾家選儲能,則未透露。
為何用電大戶都不選儲能?台電電力交易合格交易商安瑟樂威的執行長鄭智文說明,「用電大戶條款」的母法是《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因用電大戶設置綠能是屬「義務」性質,不應拿來營利。因此經濟部規範設置光電跟儲能均只能自發自用,不能躉售綠電,也不得參與台電力交易市場 [1]。這樣規範乍看公平,但從用戶選擇結果來看,並非如此。
他進一步說明,儲能的設備成本1MW約2500-3000萬元,而用電大戶的儲能條款要求發電兩小時以上,設備成本須先加倍,再加上安裝、運維等費用,遠比購買綠電、裝設太陽光電、甚至繳交代金更高,現階段自然極少工廠會選儲能。
儲能聯盟盼鬆綁 讓用電大戶儲能加入電力市場
去年5月大停電後, SEMI智慧儲能委員會就提出策略建議,希望開放用電大戶條款所設的儲能可參與輔助服務,並設定較低費率,以平衡義務投資與效益。「台灣儲能系統產業推動聯盟」(簡稱儲能聯盟)今年再度向經濟部訴求放寬限制,讓用電大戶的儲能系統可參與「表後」[2] 的輔助服務。
用電大戶的儲能系統雖設於工廠內,但在用電尖峰或緊急需要電力時,台電仍能透過電力交易平台的「需量反應」機制,請已簽約的用戶主動降低廠內用電,降低電網電力需求,台電則視配合的時間給予相對回饋。
儲能聯盟總召集人、台灣大學化學系特聘教授劉如熹指出,開放用電大戶設置的儲能系統參加需量反應,在電力不足的時候,工廠內改用儲能系統供電,將電網電力讓給其他用戶,如此可獲得三贏。一是讓儲能系統設備比照太陽能自發用自用,可獲得節費機會,並提升工廠內的電力穩定度;二是引導用電大戶建置儲能,讓電網獲得大量可調度的電力。有助於增加電網強韌度,減少停電的影響;三是推動儲能產業發展。
有多年參與需量反應經驗的鄭智文評估,如能鬆綁規定,讓儲能參與電力市場的即時備轉與補充備轉,則有機會讓用電大戶的儲能投資金額減少約一半。換言之,參與電力市場的收益只會縮減設置儲能與其他用電大戶選項(設置光電或購買憑證)間的成本差異,讓選項相對公平。其收益並不會高到有賺錢之虞,以致違背法規要求大戶須「義務」設置綠能的原意。
鄭智文補充,設置儲能所需空間較小,如能降低其成本,對缺乏場域設置光電、風電或買不到綠電憑證的用電大戶,也多了一個選項,不一定要選則繳納代金。
註釋
[1] [2] 台電成立電力交易平台,民間業者能透過平台提供電力服務並賺取報酬。以台電裝設在用戶端的電表為界,電力服務分為「表前」與「表後」。
表前的輔助服務可直接調度,如儲能自動頻率控制(AFC)輔助服務,一偵測到頻率不穩時,就會自動充放電;表後的輔助服務則由用戶自行控制。台電須先跟用戶簽約,需要調度電力時再發出指令,由用戶降低用電或卸載,這類服務屬「需量反應」。
用電大戶於工廠內設置的儲能多裝在表後,依現行規定不能參與電力交易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