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8)日通過經濟部提出的「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針對再生能源發展趨勢調整現有法規,如新增「地熱發電」專章、放寬離岸風電與小水力發電等設置場域,並要求未來新建或改建建物必須設置屋頂太陽光電等。行政院表示後續將送立法院審議,爭取本會期列為優先法案。
因應再生能源整體情勢修正 草案增地熱專章
為了達成2050淨零目標,政府積極推動各類再生能源,經濟部因應國際再生能源發展趨勢與國內狀況提出《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今日經行政院院會審查後通過,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本次修法可以加速再生能源發展,有助達成淨零目標,草案送請立院審議,將積極與各黨團溝通,力求盡速通過。這是繼2019年修法後、時隔三年,再度因應整體情勢做出修正。
本次修法新增「地熱」專章,目前因審查繁瑣與不合宜的程序,屢遭地熱開發業者與倡議團體抗議,經濟部認為,地熱發電利用是「取熱不取水」,尾水多回注於地層,與溫泉利用不同,因此排除目前適用《溫泉法》的法規限制。
經濟部能源局副局長李君禮說明,草案針對地熱探勘、開發,制定許可申請及審查程序,由中央會同地方審查,釐清責任使程序簡化,也明定營運各階段的相關規範,如地熱發電尾水回注比例應達90%以上;於溫泉區內開發應分析對溫泉產業發展影響;應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的部落諮商程序等,確認無其他影響才會給予開發。
屋頂型光電占全台六成 未來新建物設光電有法源
另一大修法重點,要求新增建或改建的建築物達一定規模以上者,必須設置一定容量以上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但草案並沒有提出具體的建置比例。李君禮解釋,太陽光電的修法是參考了國際最新的《柏林太陽能法》,這項措施比較新,如何在國內推動還有很多要評估的內容。
李君禮表示,未來將透過子法訂定應設置的建築種類、排除設置的建築種類、設置比例等。這次修法只是提供法源依據,未來通過後才會訂定確切實施日期。
經濟部次長曾文生進一步指出,因再生能源是分散式發電,光電是建築部門減碳的一部分,可與工程相容,若在最一開始就設計進去,可以避免二次施工,此乃修法的核心精神。預期修法通過之後,將牽動建築行業在設計理念納入減碳精神。
曾文生強調,其實台灣有很多光電是「默默裝在屋頂上」,目前全台光電裝置容量約930萬瓩,其中屋頂型光電就有610萬瓩,占比高過65%,可見確實有屋頂光電的發展空間。
放寬綠能設置空間 經部:讓「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回歸技術本位
修正草案也刪除多項再生能源設置場域的規定,如離岸風電不再限於領海、燃燒型生質能電廠不限於工業區、小水力發電也不限於既有水力設施,大幅放寬空間。曾文生表示,國際上大多將離岸風電規範於經濟海域,台灣也不必自我縮限在領海。解除限制之後可設置的範圍大幅度擴張,設置量也將提高很多,可以預期評估設置的重點將是水域狀況、水深等,回歸技術考量。
李君禮舉例,先前擔心小水力發電圍堰築堤影響生態,才要求須於既有設施設置,但也產生另類困擾,如新設小水力發電必須先等水利設施完工,才能二次施工加蓋小水力。修法後則可以一併規劃、一次完成。
又例如生質能過去被視為工廠,才要求必須設置於工業區,李君禮說,這類原料體積龐大的生質能,要再運到工業區處理反而浪費能源,因而回歸土地法規定,不強制於工業區,就近於原產地處理。由於「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是技術法規,應回歸技術本位,不再限制區位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