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 立院完成初審送黨團協商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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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 立院完成初審送黨團協商

2022年12月29日
環境資訊中心記者 劉庭莉報導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28、29日審查《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政院版草案及各立委版本共22條進入逐條審查,草案新增「地熱發電」專章、放寬離岸風電與小水力發電等設置場域,並要求未來新建或改建建物必須設置屋頂太陽光電。今日是本會期委員會最後一日開會,但多數爭議條文仍無共識,召委賴瑞隆決議保留送院會黨團協商。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今(29)通過委員會初審,送交院會協商。攝影:劉庭莉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今(29)通過委員會初審,送交院會協商。攝影:劉庭莉

新建築屋頂強制加裝光電 多位立委質疑無法落實

新增建築加裝屋頂光電眾所矚目,然而相關條文尚未有明確規範,如建物規模、範圍、光電裝置容量的計算方式等。立委邱顯智今天再次重申,屋頂光電未規範清楚,原則及例外條件都未知是「空白授權」,違反法律明確性,直言「不知道通過什麼」。立委邱志偉也批評,屋頂光電的規範對象不明,恐成為「窒礙難行的無效立法」。

經濟部能源局局長游振偉回應,將與內政部營建署進一步討論建物規模、範圍、裝置容量等規範,以及免除條件如寺廟等特殊建築,未來將提出更完整的配套措施。

放寬小水力條件 立委:恐成室內漁電共生翻版

政院版草案中,小水力發電不限於既有水力設施,新增水利建設可同時建置小水力發電。對此立委洪申翰質疑,放寬恐會讓室內型漁電共生爭議再次上演,已有業者「想要電大於室內養殖」,為了發電紛紛蓋起室內魚塭。若為了取得小水力,大量新增堤壩等水利建設,將引發生態危機。

洪申翰表示,小水力定義是20MW以下,範圍內的發電設施差異大,建議母法明確授權,在子法訂定指引或更細緻的分級管理機制。

邱顯智指出,比起大型水力發電設施,小水力生態影響較低,但過度擷取水源仍會衝擊水域生態,應明確界定「溪流友善」的小水力發電形式,開發場域也須限縮,比如只能在非具生態敏感的水域環境,或排除自然溪流的水道等界定清楚,降低民眾對再生能源的不信任感。

不過經濟部次長曾文生強調,這次修法目的是在開發行為中納入再生能源設計,如新增水利設施納入小水力發電機組、新蓋建築物加入屋頂光電,迴避生態敏感區、設計型態等規範無法在母法裡窮盡管制。

能源局長游振偉補充,小水力發電的水流經發電機組後仍會回到水道,並不會取水。針對不同類型的水力發電,未來可能在子法再進行分類。

經濟部次長曾文生今天表示,因景氣復甦發電量增加,再生能源發電量占比20%目標延至2026年達成。攝影:劉庭莉

經濟部次長曾文生今天表示,因景氣復甦發電量增加,再生能源發電量占比20%目標延至2026年達成。攝影:劉庭莉

受疫情、颱風影響,我國原訂目標太陽光電裝置容量11.25GW、離岸風力發電機組200座,但截至28日,離岸風機188座,太陽光電則預估達年度設置目標2.5GW,累積裝置容量僅10.22GW、併網累積9.75GW,皆未達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