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前瞻:環境教育─未來環境教育法的推行方向 | 環境資訊中心
回顧與前瞻

2006前瞻:環境教育─未來環境教育法的推行方向

2006年01月23日
作者:王順美(台師大環境教育研究所教授)

環境教育法推動在即,若能妥善的制訂與執行,將是有助於建構永續的台灣。然而在制訂法條之前,對於環境教育的遠景充分的溝通,將能引導法條制訂與執行。基本上,對於環境教育法,我的看法是規範政府施政的一個法冷,期望政府能有較佳的政策、相關的措施、經費,引動社會各階層投入參與以生態的思維營造永續的社會及建立美的生活品質。

環境教育的願景建立在對環境教育的觀念上。基本上,我個人認為現今環境教育主要目的是在改變現今的主流價值典範典範,要進行典範的轉移是需要靠許多人在不同領域、層面、社群發生,所以對我而言,環境教育不應是一個專屬某群人的特別領域,或許國內有環境教育所、環境保護中心、環保署有教育宣導科、環保小組,然而這些機構乃是研發、整合、起動的角色,絕不是只有他們才能做,而是整體各行各業都可以落實執行,而它的推動發生在行動反思,直接參與實踐上。

更直接具體的闡述,我認為環境教育是將環境倫理發生在日常生活、空間、領域各樣事務上,去符合生態的原則。目前不是在倡導綠色建築、生態化公園、生態旅遊、清潔生產、有機農業、永續林業等等。在各個社會單位上,也期望整個組織共同的學習、改造,將永續的目標放在組織中,以朝向更「綠色」「生態」或「永續」,如:綠色學校、綠色辦公室、生態社區、生態城市等等。在學門領域上,用生態的角度去思索,例如:環境史(歷史)、環境文學(文學)、環境藝術(藝術)、環境倫理(哲學)。若環境教育法是有助於永續社會的營造,不是各行各業,不同的社群、組織都該做的嗎?那環境教育法就應該制訂,以營造有利推動及研究環境教育的情境或機會,落實友善環境的思維及行為,並鼓勵形成環境教育的伙伴群體、彼此分享合作。

環境教育不在於哪些人在做,而在於根據哪些原則來做,只要符合這樣的原則就可以稱為適切的環境教育,我認為政府及大眾就應該支持這樣的行動。這些原則參考Orr、Milbrath,、Sterling【編註】等學者的看法,首先尺度要合適,考量該事務、空間的目的、生態的承受度及自然文化特色,選擇合適的大小尺度,並且能整合資源,資源相互為用。其次,應系統性的思考,採整體觀,以能融入既有的生活脈絡中,給予落實、質變更新,才能持久,也不至於顧此失彼。接著,重視過程及目標,保持合適的步調(非趕計畫、趕結案)及彈性、鼓勵民主參與、體驗及實踐、行動研究、合作分享,重視社會正義及生態平衡,發揮愛與關懷的精神、著重和平原則。

環境教育推動需要許多的團體、許多的場域及持守推動原則,但怎麼結合最合適的團體、進行合宜環境教育,則需要更多的討論、對話機會去激盪、謀合,適當的機制去引動及維持動力,能夠以同理及批判去異中求同、包容多元、尋求平等。這有賴環境教育的各實踐過程的反思與修正,並加強在地的研究,找出恰當的適地適時模式,持續監測與調整。

基於上述的觀點,目前的環境教育法,看來較屬於環保署的環境教育法,非全國的環境教育法,因主管機關只有環保署。環保署有心於環境教育,我們表示認同及讚許,但是法令要更宏觀,跨部會去執行,這需要明列的更清楚,並且要求各單位需要人、經費的編列及環境教育的政策計畫,並且進行考核其執行,法令上需要這樣的要求,而環保署的角色是在統籌整合或監督上。

我個人認為環境教育法對於執行單位或個人不要有太多限制,要求的是執行計畫是否有符合環境教育的基本原則,及是否用心、有足夠時間執行,才是管考的重點,因為台灣實在有各式各樣的人才,他們可能都是傳遞環境觀念的執行者。我深感許多外在的形式活動,缺乏真正的內涵及細緻的設計,也可能帶來另一個生態破壞,及人心的浮動。

【編註】

英國環境教育學者Sterling(1993)曾引用Milbrath「學校本身是一個不永續的社會」,提醒環境教育界注意,過去常認為環境教育會對於社會有所影響的假設,往往未有足夠的支持證據;實際上,社會文化及學校體制卻是影響著學校教育,學校教育的氣氛或文化又影響著環境教育的推動。 另有些環教學者對於學校則持悲觀看法,甚至認為學校不是推動環境教育好的場所,而提出去學校(deschooling)的環境教育,如Orr(1992)在「生態素養」一書曾批判學校所傳授的知識多為抽象的概念,以講授的方式進行,學生多處於被動,很少以現實的生活課題與學生一起探索,他建議應該將校園資源的流動當作是課程,如與學生共同探討他們在學校的食物是如何來的,他們所產生熱能試做什麼事。 (參考王順美,環境變遷下的環境教育發展-綠色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