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候法未竟之業】氣候法上路兩年,碳市場「放水」? 企業輕鬆拿碳權! | 環境資訊中心
專欄

【氣候法未竟之業】氣候法上路兩年,碳市場「放水」? 企業輕鬆拿碳權!

2025年06月16日
文:陳怡伶(環境權保障基金會法務)

自《氣候變遷因應法》(簡稱氣候法)施行以來,我國已建立碳交易機制,2023年修訂的《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及《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標誌著碳權市場的進一步發展。然而,距離氣候法施行已兩年,部分制度設計仍存在漏洞,影響碳市場的公信力與減碳效益。

本文將檢討現行碳權制度的外加性機制、審查標準與市場透明度,並提出具體的修法建議,以確保我國碳市場能有效助力減碳目標。

圖為台灣碳權交易所。本報資料照。攝影:李蘇竣 

外加性的定義與重要性

外加性(Carbon Credit Additionality)是衡量碳權計畫是否有效的重要概念,指的是某項減碳行動是否帶來了「額外的」減碳效益,也就是說,該行動若沒有碳權機制的支持,是否仍然會發生。如果一個減碳專案能證明其減碳成果是由於碳權計畫的激勵而產生,而非本來就會發生的行動,那麼該專案就具備「外加性」。外加性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 法規外加性(Regulatory Additionality):指該專案的減碳行動是否超出現行法規要求。如果減碳行動已受法規強制執行,則該專案不具備法規外加性。
  • 投資外加性(Investment Additionality):指該專案是否因碳權收益而變得具有財務可行性。如果沒有碳交易機制的支持,該專案因成本過高或投資回報不足而無法實施,則具備投資外加性。
  • 技術外加性(Technological Additionality):指該專案是否採用了創新的減碳技術,而該技術在市場上尚未普及或成本較高,使其難以廣泛採用。
  • 障礙性(Barrier Additionality):指該專案是否克服了市場或技術上的障礙,例如資金籌措困難、缺乏專業知識等,若沒有碳交易機制的激勵,該專案無法順利推動。
  • 普遍性(Common Practice Additionality):指該專案的減碳行動是否已成為業界普遍做法。若同類型企業普遍採用該減碳技術或方法,則該專案不具備普遍性。

外加性在碳市場的主要功能為,確保所購買的碳權代表真實的減碳行動,而非對已有減碳措施的重複計算。

若碳權沒有外加性,則企業或個人購買的碳權,背後代表的可能只是資金轉移,而非真正減少的碳排放。另外,外加性的審查,也能防止企業透過「漂綠」(Greenwashing)來誇大自身環保貢獻。目前各國政府與國際組織制定的碳抵換標準,如聯合國清潔發展機制(CDM)、黃金標準(Gold Standard)、驗證碳標準(VCS)皆強調外加性,以確保碳交易機制真正促進全球減碳目標的實現。

因此,碳權外加性不僅是衡量減碳專案有效性的關鍵標準,也直接影響碳市場的信任度與運作效率,進而決定碳交易制度能否成功推動企業與國家採取更多實質的減碳行動。

我國關於外加性的法規現況

我國於2023年修訂兩個與碳交易相關的子法,分別是《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及《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皆為氣候法所授權訂定,也就是目前氣候法規劃了兩套碳交易制度,分別是自願減量交易及環評增量抵換。

前者係為配合碳費徵收,允許碳費的非受管制對象透過自願減量的方式,將所減少的碳排申請碳權(又稱減量額度、碳抵換額度),在碳權交易所上架,出售給碳費受管制對象,使受管制對象可透過購買碳權抵減自身減量義務。

後者則是為降低開發行為對氣候變遷造成之衝擊,針對工廠、科學園區、火力發電廠、高樓等開發類型,要求達一定規模的新設排放源及溫室氣體排放量超過10%的變更排放源,進行溫室氣體增量抵換。所謂增量抵換,指的是當企業或設施因擴產、新建或改建導致溫室氣體排放量增加時,必須透過購買或提供相應的減量額度來抵銷這些新增排放,確保整體碳排放不因新的開發而大幅上升。

當企業或設施因擴產、新建或改建導致溫室氣體排放量增加時,必須透過購買或提供相應的減量額度,確保整體碳排放不因新的開發而大幅上升。圖為大林火力發電廠。圖片來源:台電

現行法規的不足之處及可能造成的影響

一、微型專案僅需分析法規外加性

目前《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對微型專案的審查標準較寬鬆,僅要求進行法規外加性分析,而可免除財務外加性、障礙分析及普遍性分析[1],這可能導致部分微型專案雖然存在經濟可行性或技術普及性,但僅因該專案未受法規強制(具有法規外加性),仍被認定為具備外加性,進而獲得碳權,降低碳市場公信力。

以101大樓「停車場採用高效率光源」自願減量專案為例,該專案主要是將台北101大樓地下停車場B2至B5,共2841盞照明設備汰換為LED燈具,每噸碳權售價3500元、總數30噸。然而換燈具本身即可省下許多電費,已具足夠經濟誘因,顯然不具投資外加性,且現行法規僅要求「非出於法規要求」即可,讓企業省電費又拿碳權,相當不合理。

二、微型專案規模過大

目前法規將微型專案標準設定為每年減排量小於2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CO2e)[2],對於地狹人稠的台灣而言,此標準過於寬鬆。例如,一座 5000瓩(5MW)的太陽能光電案場約需5頃土地,對台灣而言絕非微型,卻仍被歸類為微型專案。

此外,《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4條規定,裝置容量超過2000瓩即須受中央審查,但現行法規卻將高達5000瓩的案場視為微型專案。同時,《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1條指出,太陽能發電廠若開發規模達2公頃,即需辦理土地使用變更,顯示2公頃已具管制意義。因此,現行微型專案的認定標準過於寬鬆,可能讓部分較大規模的專案適用簡化審查,造成一般專案較嚴格的審查門檻遭到架空,影響碳市場的公正性與環境管理成效。

太陽能光電案場示意圖。本報資料照。攝影:陳昭宏

三、缺乏民眾檢舉機制

現行《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未設立民眾檢舉機制,導致利害關係人無法即時反應減量專案施工或營運可能帶來的影響,難以避免漂綠或減量衝突等問題。此外,企業可能透過低品質的減排專案(如誇大減排效果或利用既有減排政策)獲取碳權,而缺乏檢舉管道使違規行為不易被發現,除非主管機關主動查核,否則難以及時糾正,增加企業道德風險,助長漂綠行為,影響市場信任。

四、增量抵換額度無需評估外加性

《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允許新建設施的排放量增量透過抵換額度來補償,但未要求企業申請增量抵換額度時評估外加性,亦不需經第三方查驗。如果新增的碳排由不具外加性的抵換額度來補償,不僅導致減量目標難以達成,也可能變相鼓勵企業選擇購買便宜但低品質的碳信用額度來應付法規,而非投資實際減碳技術(如能效提升、再生能源投資等),碳權變成企業漂綠的工具,最終降低我國碳市場的公信力。

結論與修法建議

整體而言,現行《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及《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在微型專案的認定標準、審查程序、民眾監督機制及確保外加性的評估等方面仍存有諸多不足。這些問題可能導致減碳效果被高估,影響碳市場的真實性與公信力,甚至削弱企業減碳的動機。

為改善現行法規的不完善之處,確保碳市場的公正性與環境治理效果,應針對以下方面修法調整:

1. 強化微型專案外加性審查

應要求所有自願減量專案(特別是我國的小型專案及微型專案)及增量抵換額度申請時,均應進行「完整的外加性審查」(包括法規外加性、投資外加性、障礙分析、普遍性分析),以確保專案具有真實的額外減碳效益。

2. 縮小微型專案適用範圍

相比之下,國際上對於小型或微型專案的定義更為嚴格。例如:黃金標準的微型專案定義為「年減排量 ≦ 1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我國微型專案標準為年減排量小於2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代表台灣現行法規下的微型專案,在國際標準下可能被歸類為大型專案,而需接受更嚴格的審查程序。

政府為鼓勵中小企業發展再生能源、降低行政負擔,放寬對小型及微型專案的審查標準,固然立意良善,但在權衡時,應考慮到碳權制度的初衷是作為溫室氣體減量的工具,若僅為了降低企業及政府的行政成本,犧牲減量數額計算的正確性,進而高估減量效果,甚至使自願減量專案制度淪為漂綠工具,反而因小失大。因此,建議台灣考量我國實際狀況並參考黃金標準,降低微型專案的規模門檻,確保真正規模較小的專案才能夠適用較簡化的審查標準。

3. 引入外加性的動態評估機制

專案即便一開始具有外加性,但隨著時間過去,可能因為技術普及、政策更迭等原因,使專案失去外加性。

舉例而言,某些早期的節能技術或再生能源投資,一開始因技術未成熟、成本高昂而符合外加性標準。然而,隨著市場成熟與政府補助措施普及,這些技術可能日漸普遍,甚至成為企業降低營運成本的自然選擇。若未設定動態評估機制,這些早已不具外加性的專案仍可能繼續換取碳權,導致碳市場失真、減排效益受損。因此,建議我國設計定期審查機制,定期評估專案是否仍符合外加性標準,確保自願減量專案不因市場變化及技術發展而在未來欠缺外加性。

4. 設立民眾檢舉與監督機制

公民社會在許多國際碳市場(如歐盟碳交易體系EU ETS)中都扮演監督者的角色,例如:許多具有相關知識的環保團體或專家學者,有能力檢舉不真實的碳權專案,以達到糾正碳市場弊病的公民監督效果,若無檢舉機制,將限制公眾參與減碳監督的可能性,使碳市場變得不透明。應修法建立民眾參與機制,允許民眾透過檢舉違規專案來維護市場誠信,提升碳權市場的透明度。

5. 增量抵換額度應納入外加性評估與第三方查驗

《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允許無外加性評估的抵換額度,可能會削弱碳市場的環境完整性、市場信任,並降低企業真正減排的誘因。為確保碳市場的有效性,應考慮修訂《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提高申請增量抵換額度的標準,例如:引入外加性評估標準、強化抵換額度的認證機制、鼓勵企業實際減碳,而非僅透過交易抵換。

氣候法施行兩年來,我國碳權制度仍在發展階段,然而現行法規仍有諸多調整空間。透過強化外加性標準、縮小微型專案適用範圍、建立動態評估機制及民眾監督機制,將有助於提升碳市場的公信力,確保碳權真正發揮減碳效益。未來應持續檢討並優化碳市場機制,以確保台灣能在全球減碳趨勢中發揮更積極的作用。

註釋

[1] 《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第8條

(第1項)事業或各級政府所提自願減量專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依第四條檢具專案計畫書之外加性分析,應分析法規外加性,並得於財務外加性、障礙分析及普遍性分析中擇一執行:

一、再生能源類型總裝置容量介於5000瓩至1,5000瓩間。
二、節能型專案每年總節電量介於2000萬度至6000萬度電間。
三、溫室氣體每年排放量總減量介於2萬至6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間。

(第2項)事業或各級政府所提自願減量專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依第四條檢具之專案計畫書,其內容得僅分析法規外加性,且得免除環境衝擊分析及公眾意見:

一、再生能源類型總裝置容量小於或等於5000瓩。
二、節能型專案每年總節電量小於或等於2000萬度。
三、溫室氣體每年排放量總減量小於或等於2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

[2] 二氧化碳當量(CO2e):碳核算的基本單位。根據全球暖化潛勢 (GWP)比較各種溫室氣體排放量的指標,透過將其他氣體的量轉換為具有相同 GWP 的二氧化碳當量。縮寫為tCO2e ,即公噸二氧化碳當量。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