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09月23日
摘錄自2007年9月23日聯合晚報台北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交通部、警政署聯手推動的自行車政策,將於10月底出爐,大幅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除維持現行規定,另增二段式左轉,經斑馬線穿越道路時需下車以推行方式前進、必須要有安全配備,沒有前後燈照明者,晚上不能騎上路等。違者罰款300元至600元。
交通部強調,自行車政策的最大意義,是要建立「腳踏車是交通工具、不是行人」的觀念,而且現行道安規則原就定義自行車為「慢車」,加上越來愈多的國人上下班、上下課,以腳踏車為交通工具,因此決定修法,加強管理。自行車政策也明定,自行車分三類,腳踏車和電動輔助自行車可以騎上慢車道、騎樓和人行道,但電動自行車只能騎在慢車道。
另外,警政署也主張騎士要強制戴安全帽,並提出「隱形車道」概念,限定自行車在慢車道時,要距邊線、側溝、停車格外一公尺內行駛,但不會特別畫出車道線。腳踏車專用道等,則不受此限制。但交通部對強制安全帽和隱形車道都持保留態度,尚未定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