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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13億怎麼分?

2007年10月09日
作者:王毓正(成功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台南市環保局捕撈安順廠海水貯水池中的魚進行檢測。中石化安順廠污染事件,可說是自日治時代至今,長期犧牲環境換取經濟利益的縮影。

該廠從日本鐘淵曹達株式會社乃至成為我國營事業中的金雞母,先後生產燒鹼、鹽酸、液氯和五氯酚,獲得相當經濟產值,卻留下汞、五氯酚與戴奧辛等污染。1994年以來學術研究指出,當地除了魚類受嚴重污染(現已停養),居民的血液戴奧辛濃度亦有偏高現象,罹患若干類型癌症的比例亦高於其他地區。

但是,官方礙於「污染行為人」無法確定,2005年7月由行政院跨部會專案小組決議,予受害居民5年13億元補償金。內容略為,5年為期,三里每人每月1814元慰問金,受污染高濃度者則每人每月3000元;因污染高濃度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者1萬5840元;污染高濃度死亡者之家屬可獲補助20萬元喪葬慰問金等。

台南市政府執行5年13億元之決策,係依據「台南市政府辦理中石化安順廠污染區附近居民生活照顧實施計畫」,計畫內容攸關著污染區附近居民請領前述之補償金能否被核准之依據。

類此涉及人民生存以及基本權實現之基礎,或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的給付行政時,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已是民主法治國家之普遍認知,並已為我大法官釋字第443、524號解釋所肯認,目的之一在決策公開透明,避免黑箱作業,或相關人民淪為客體或工具。

另外,地方制度法第28條第2款規定內容涉及「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應由地方議會通過之自治條例訂之。若自治行政機關對於補償金發放標準或審查辦法以自治規則訂之,依法須全文發布,以供周知。方可使相關人民預見其權利義務狀態,而知如何措其手足。

前述之台南市政府「實施計畫」,不僅未以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亦無法律或自治條例授權,內容亦未在市政府法規網站公告。甚至筆者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請求資訊提供時,卻是僅獲得已歷經數次修正前的「原始」計畫,相關機關似不認為該計畫有公開之必要。筆者亦曾詢問當地居民是否獲知「實施計畫」的全文,其結果亦是令人咋舌,彷彿「實施計畫」的內容走不出市府辦公室。

提醒台南市議會,不應在此議題上棄守民意監督的神聖任務,更何況是在受地方制度法第28條授予之立法權可能受到僭越的時候。

從法治國家及宏觀的角度思考,中石化事件不啻為污染受害補償法制化以及建立理性制度解決之寶貴契機。畢竟,中石化污染事件應不會是最後一個污染事件!

※本文原載於2007年10月1日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