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農發條例第十八條修正案通過初審。贊成與反對的意見,都只著重在:修正前,允許建築面最小要在0.25公頃以上,而修正過後只要0.1頃。大家都談了很多,但是我想強調的是:這對農民有什麼影響?
當農民日子過得下去的時候,不管規定「二分半」才可以建房子,還是「一分」,這對農民來說,都不是什麼都大的問題,因為,他不會賣土地,賣袓產,賣掉賴以為生的家園。但是,農民在種植方面得不到溫飽或是應有的生活條件時,管你是改為一甲、十甲或是十坪、二十坪就可以建房子,對農民利益而言,完全沒有任何分別。
日子過不下去,才會走上出賣袓產的一途。那是所有對土地、家園有情感的人,最不願意見到的事情,其中的傷痛,並不是外界所能想像的。
2000年通過「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案」之時,已經打開農業末路的大門。當時開放農地自由買賣,非自耕農可以購買農地。現在「農發條例第十八條修正案」:申請建造自用農舍,其農舍座落的之農地由「二分半」變「一分」的變革,只是加速惡化農業的困境。
不管農發條例怎麼修改,最直接有利益關係的人,就是官員、建商、民意代表、地方勢力,而受惠最多的,也是他們。對於那些無法再靠種田過活的農民,在被迫賣地、離農之後,是否真的能靠賣地所得的錢,重新尋找另一種生活的模式?卻不是上述受惠最多的人所關心的社會問題。
鄉下,農舍。在主體構造建好之後,拍照,使用執照下來之後,再去增建廚房,搭車庫、倉庫,造個花園,填平房前的地,鋪上水泥或是柏油。不管是「農發條例第十八條」修正前或後,車庫、倉庫、花園、空地…都還是一樣會建。因為這是一種生活。需要有車庫放車輛。倉庫放工具、農機。空地停車、曬稻穀、菜餔。花園種點花花草草來欣賞…
修改「農發條例第十八條」,最大的利益在那?真正有影響的人是誰?設想一下,如果今天有一個建商要建房子來賣。「一甲」的地,在修正之前,依「二分半」的條例,只能建「四棟」房子,而且還有扣除掉土地的成本,建材的費用和人事的支出。修正之後,「一甲」的地,依「一分」的條例來講,那就能建「十棟」房子。相對來說,能建更多的房子,都一定比修改前要好康的多。
農民會有的好處,不外乎就是土地價格的上漲。前題是要賣掉土地才會成立。不然也只會是「紙上」、「牆壁上」那數字的不同而已,並不代表什麼。
而對於真正要永續從事農業耕作的農民,那一定會是個最難過的消息。有人居住就有汙染產生,家庭的廢水(洗衣粉、洗碗精、洗髮精、廢油、廁所清潔劑…等)。建築物本身造成遮蔭效應,使農作物日照不足。農村景觀全面性被破壞。農地更加零碎化,不利農耕機械的操作。外來居民和原居民的缺少溝通…等等問題的產生。
農地,被當成一種商品,而不是與我們生命、生存、生活相關的條件,這樣的立法修正及其後的行政執行,您覺得台灣的農民、農村及農業還有什麼樣的未來?您覺得台灣社會中有誰能夠不需要農民及農業繼續生存、生活的嗎?
本文原刊載於中國時報2007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