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大轉彎 再生能源收購費率 改公式計算 | 環境資訊中心
台灣新聞

政策大轉彎 再生能源收購費率 改公式計算

2008年02月20日
摘錄自2008年2月19日工商時報台北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行政院18日審議再生能源條例草案,其中備受投資業者高度矚目費率問題,決策大轉彎擬由定額改依公式計算。為鼓勵太陽能光電產業發展,政院同意設置太陽能光電用戶,可將所有電力躉售台電,不限餘電,此一決定可望大幅提升太陽能光電板內需產能,但附加成本可能轉嫁消費者,據能源局估計約占用戶電價的3%。

行政院19日召開政務審查會,由政委何美玥審議再生能源條例草案,由於再生能源種類包括川流式小水力、太陽能光電、陸域及離岸風力發電、地熱、沼氣等,各種再生能源收購費率不一,攸關業者投資意願甚鉅,備受矚目。

上會期立委主張川流式小水力給予每度2元,陸域風力每度2元,離岸風力予2.5元,但太陽能光電有共識擬提升為8至10元,但立委對此意見分歧,無法拍板。經濟部提出新版報院審議,費率部分政策急轉彎,不以定額方式補助,費率由行政部門籌組審議委員會依公式計算,考量因素包括固定與變動成本、運轉年限、維護費、發電量等相關因素,加上5-7%的內部報酬率,分別訂定費率。

據經濟部估計,太陽能發展除裝置予投資費用半數補助外,每度至少躉售價格8至10元才符合成本,但為鼓勵太陽能產業發展,同意對裝置太陽能用戶發電量可全部躉售予台電,如此用戶可使用台電每度2.1元廉價電力,躉售昂貴太陽能電力予台電。

收購再生能源則不再由台電支付金額,改由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支付補貼,中央機關將向台電、民間電業及汽電共生等非再生能源發電業者,依發電度數收取一定比例基金,支付再生能源躉購電力。

條例中也允許發電業可以計算經營成本呈報主管機關核定後,將其成本附加於售電價格上,亦即轉嫁予用電戶,附加金額若每度1分,依每年用電2千億度電計,一年約可收取20億元,若附加一毛錢,一年約2百億元,據能源局估計,附加約占用戶電價的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