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09月03日
作者:MSR
許多環境問題並非一個國家能夠處理,必須全球一起面對,像是海洋污染及保育、溫室效應、酸雨等。為了讓各國能共同合作面對全球性環境問題,「國際環境公約」便陸續出現,最早在1972年的斯德哥爾摩宣言,就強調「每個國家要負起責任,各國國內的活動不能破壞其他地區的環境」。到了1992年的地球高峰會提出「21世紀宣言」,成為國際合作面對環境問題的重要基礎。
目前重要的國際環境公約,包含了管制稀有野生動植物貿易的「華盛頓公約」、面對地球暖化問題的「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管制會破壞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婁議定書」、規範有害廢棄物跨越國界的「巴塞爾公約」。其他尚有生物多樣性、防治沙漠化、保護溼地、候鳥、洄游性魚類等多項全球性或區域性的環境公約。
這些公約讓各國合作解決環境問題,但還是有些國家為了自身的利益不願意配合。此外,「世界貿易組織」對國際經貿的推動、「世界銀行」對重大開發案的資助,以及其他發展經濟的國際組織及公約,都可能在「發展至上」的前提下,對環境造成衝擊。將「永續發展」的原則納入才是解決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