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12日
資料提供:九二一震災重建基金會
本辦法依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六項規定訂定。
新開發社區安置受災戶之對象如下:
一、位於斷層帶、土石流危險區或其他地質脆弱地區之受災戶。
二、公寓大廈因震災毀損並經拆除者,其建築基地無法以市地重劃、區段徵收、都市更新或其他方式辦理重建者。
三、災區公共建設拆遷戶。
四、位於無法分割之共有土地、祭祀公業土地、臺拓地、頭家地、實驗林地、公有土地及無自有土地之受災戶。
五、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應予安置者。